近日,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该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其他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驻邕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企业可直接或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经审查后,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规定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另据规定,企业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同时,企业还要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若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还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