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3 14:47:25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桂政办发〔2014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19
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1)精神,加快推进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4,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为搬迁100432(详见附件),其中:扶贫搬迁85831,生态搬迁14601;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73870,其他地区搬迁26562人。
  二、搬迁对象
  搬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人口:
  ()符合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
  ()居住在石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且生产生活困难的;
  ()居住在地质灾害严重或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
  ()居住在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生态修复区的;
  ()居住在1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内,户与户之间居住分散、联系不便、路水电基础设施落后、适宜整村()搬迁的。
  重点是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的具体对象,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的农户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列入扶贫生态移民安置范围。
  三、安置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发展的原则,通过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移民安置。鼓励和优先安排整村()搬迁安置。
  ()以集中安置为重点,引导搬迁对象向县城及县城规划区、产业园区、重点城镇、旅游景区、农林场场部搬迁。全区共建集中安置点242,安置人口87830人。其中,安置10000人以上的特大型安置点2,安置5000-10000人的大型安置点2,安置1000-5000人的较大型安置点13,安置100-1000人的小型安置点225个。各地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工作。
  ()以分散安置为补充,支持故土难离和不具备无土安置条件的群众从生存条件恶劣、土地稀缺的高寒山区、大石山区,就近就地梯级搬迁到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地。全区分散安置总人口12602人。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扶贫生态移民与乡镇基层干部住房改革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移民搬迁,逐步探索和引进市场安置方式。
  四、建设内容
  2014年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总任务为:新建设扶贫生态移民住房22991,建筑面积200.86万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341公里,修建水池22934立方米,铺设污水管网1246.76公里;架设供电线路175.7公里,安装变压器83;硬化道路298.87公里,绿化亮化3.4万平方米。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方案规定的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计划,切实完成移民住房建设任务以及供水、供电、排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有一个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五、补助标准
  ()住房补助。原则上,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12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其他县的贫困对象按人均8000元、非贫困对象按人均6000元给予建房补助;安置到边境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2000,人口较少民族建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1000元。
  ()基础设施补助。基础设施补助按人均5000元进行补助。
  通过购买商品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房源进行搬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户口在所在县人民政府登记在册、列入当年扶贫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并取得所购房产产权和同时完成户口迁移,方可获得购房补助。
  六、资金筹措
  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政府投资补助总额167177.1万元,其中:住房补助资金106917.9万元,基础设施补助资金50216万元,征地及前期工作补助10043.2万元。
  ()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补助资金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中央2014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4.2亿元,自治区财政投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1.5亿元,整合中央和各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亿元,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3亿元(其中,1亿元从2014年第二批扶贫发展资金解决,2亿元从2015年第一批扶贫发展资金解决),其他部门资金4亿元。
  ()征地和前期工作补助。征地和前期工作补助1.00432亿元以及其他必要投入(按人均1000元进行补助),由市县筹措解决。其中:各县主导推进的安置点,市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解决;市主导推进的安置点,市财政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筹措解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负责整合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投向和安全负总责。鼓励各县在自治区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整合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各县人民政府要在201410月底前制定本县2014年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并以实施方案为依据,细化各安置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落实资金筹措渠道,搭建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资金的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以各地报备的实施方案作为扶贫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的依据;自治区各部门以各县的实施方案为依据,按年度一次性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集中力量支持全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自治区各部门加强对各县编制计划的指导,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督促和检查,不再管理计划内的具体项目和资金。
  七、配套政策
  ()住房政策。
  住房面积。城镇集中安置点住房按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建设,其中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3-18平方米、户均 建筑面积50-120平方米标准建设;农村安置点户均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通过购买市场房源安置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住房产权。参照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房,搬迁农户拥有房屋有限产权,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5年内不得转让。
  住房贷款。支持扶贫生态移民通过安置房的产权以及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融资或使用信用贷款建房。对列入自治区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扶贫生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每户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土地政策。
  建设用地。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优先统筹安排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县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在自治区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引导其向规划居民点搬迁,鼓励通过“退老建新”来解决建设用地,确需增量用地的,优先安排其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
  旧宅基地。支持搬迁移民以自愿为原则,将闲置的宅基地退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或进行生态建设。鼓励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剩余周转指标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建设,相关收益在增减挂钩项目区范围内主要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小区建设。
  农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扶贫生态移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转让或入股,收益归原农户所有。扶贫生态移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继续享受政府原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相关补助补贴。
  ()就业创业政策。
  建立移民就业保障机制,将安置到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拓宽政府采购公益服务岗位范围,确保动态消除扶贫生态移民“零就业”家庭。提高人口素质,实现扶贫生态移民充分就业,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高中毕业未考入高中、大学的,享受当地中等职业院校3年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安排必要资金引导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创业,对吸收安置移民就业的企业进行贴息支持。支持各地创办农民创业园区,鼓励有一技之长的移民就地创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并吸收安排移民就地就近就业,对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达到35%以上的企业,自治区在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
  ()产业扶持政策。
  制定和完善扶贫生态移民后续产业扶持政策,依托城镇、工业园区,引导和扶持扶贫生态移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支持地方结合扶贫生态移民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和特色优势产业,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开展土地平整和“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鼓励扶贫生态移民以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经营权。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鼓励扶贫生态移民以产权和利益为纽带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学会谋生和致富本领。
  ()户籍和社保政策。
  户籍政策。对已落户城镇的扶贫生态移民,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的规定,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保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后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失业、社会救助等各项城镇社会保障政策;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居住地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供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供养,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八、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主要领导要过问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指导。各项目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挥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推进落实,各级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抓好协调落实工作,努力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明确部门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于201411月底前制定实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牵头制定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自治区扶贫办负责争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并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国家支持我区开展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指导集中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并会同水利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饮水工程,解决移民饮水问题;国土资源厅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安排及土地调规、土地整治等工作,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研究制定支持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道路建设;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好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供电工程。公安、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点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困难救助等问题。
  ()落实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搭建工作班子,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扶贫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要尽快编制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以规划为引领,以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为平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自治区切块下达到县的各项资金整合使用,确保集中力量支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工程实施的统筹协调,对本地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负总责。
  ()严格考核督查。自治区将工程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区相关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审计厅等部门督办落实。
附件: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附件
广西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内容
 
 
 
市县
移民搬迁规模
政府补助资金
建设内容及政府补助资金要求
备注
总户数
(户)
总人数
(人)
其中:扶贫搬迁
其中:生态搬迁
合计(万元)
住房补助资金    (万元)
基础设施补助资金
(万元)
征地及前期工作补助资金
(万元)
户数(户)
人数(人)
占搬迁总数
%
户数(户)
人数(人)
占搬迁总数
%
自治区合计
22991
100432
19573
85831
85.46
3418
14601
14.54
167177.1
106917.9
50216
10043.2
 
 
一、南宁市
481
1480
163
632
42.70
318
848
57.30
2082
1194
740
148
 
 
邕宁区
296
750
 
 
 
296
750
100.00
900
450
375
7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75万元。
 
武鸣县
76
232
76
232
100.00
 
 
 
324.8
185.6
116
23.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16万元。
 
马山县
73
328
51
230
70.12
22
98
29.88
551.2
354.4
164
32.8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农贸市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64万元。
 
隆安县
36
170
36
170
100.00
 
 
 
306
204
85
17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85万元。
 
二、柳州市
1571
7309
1571
7309
100.00
 
 
 
13156.2
8770.8
3654.5
730.9
 
 
融安县
185
686
185
686
100.00
 
 
 
1234.8
823.2
343
68.6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污垃、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3万元。
 
三江侗族
自治县
960
4636
960
4636
100.00
 
 
 
8344.8
5563.2
2318
463.6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318万元。
 
融水苗族
自治县
426
1987
426
1987
100.00
 
 
 
3576.6
2384.4
993.5
198.7
建设居民住房,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993.5万元。
 
三、桂林市
3355
14985
1967
9235
61.63
1388
5750
38.37
22245.2
13254.2
7492.5
1498.5
 
 
雁山区
320
1430
229
1014
70.91
91
416
29.09
1918.8
1060.8
715
143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715万元。
 
临桂县
158
729
158
729
100.00
 
 
 
1020.6
583.2
364.5
72.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64.5万元。
 
灵川县
44
178
44
178
100.00
 
 
 
249.2
142.4
89
17.8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89万元。
 
全州县
121
472
121
472
100.00
 
 
 
660.8
377.6
236
47.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36万元。
 
兴安县
8
36
8
36
100.00
 
 
 
50.4
28.8
18
3.6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8万元。
 
永福县
156
782
108
590
75.45
48
192
24.55
1056.4
587.2
391
78.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91万元。
 
阳朔县
629
3239
324
1704
52.61
305
1535
47.39
4227.6
2284.2
1619.5
323.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619.5万元。
 
灌阳县
71
275
71
275
100.00
 
 
 
385
220
137.5
27.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37.5万元。
 
龙胜各族
自治县
1619
6787
675
3180
46.85
944
3607
53.15
10773.8
6701.6
3393.5
678.7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393.5万元。
 
资源县
229
1057
229
1057
100.00
 
 
 
1902.6
1268.4
528.5
105.7
建设居民住房、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528.5万元。
 
四、梧州市
483
2341
369
1831
78.21
114
510
21.79
3175.4
1770.8
1170.5
234.1
 
 
岑溪市
220
1038
160
796
76.69
60
242
23.31
1404.8
782
519
103.8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519万元。
 
藤县
113
661
73
463
70.05
40
198
29.95
885.8
489.2
330.5
66.1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30.5万元。
 
蒙山县
150
642
136
572
89.10
14
70
10.90
884.8
499.6
321
64.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21万元。
 
五、防城港市
351
1545
351
1545
100.00
 
 
 
2163
1236
772.5
154.5
 
 
上思县
351
1545
351
1545
100.00
 
 
 
2163
1236
772.5
154.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772.5万元。
 
六、百色市
3741
16327
3741
16327
100.00
 
 
 
29141.8
19345.6
8163.5
1632.7
 
 
右江区
150
695
150
695
100.00
 
 
 
973
556
347.5
69.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7.5万元。
 
田阳县
1804
7839
1804
7839
100.00
 
 
 
14110.2
9406.8
3919.5
783.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919.5万元。
 
田东县
22
92
22
92
100.00
 
 
 
165.6
110.4
46
9.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46万元。
 
德保县
149
695
149
695
100.00
 
 
 
1251
834
347.5
69.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7.5万元。
 
那坡县
135
596
135
596
100.00
 
 
 
1104
746.4
298
59.6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98万元。
其中03公里范围安置156
凌云县
529
2116
529
2116
100.00
 
 
 
3808.8
2539.2
1058
211.6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058万元。
 
乐业县
111
564
111
564
100.00
 
 
 
1015.2
676.8
282
56.4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82万元。
 
田林县
423
1789
423
1789
100.00
 
 
 
3220.2
2146.8
894.5
178.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894.5万元。
 
隆林各族
自治县
160
689
160
689
100.00
 
 
 
1240.2
826.8
344.5
68.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4.5万元。
 
西林县
258
1252
258
1252
100.00
 
 
 
2253.6
1502.4
626
125.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626万元。
 
七、贺州市
2799
13511
1274
6329
46.84
1525
7182
53.16
19436
11329.4
6755.5
1351.1
 
 
八步区
987
4840
226
1146
23.68
761
3694
76.32
6037.2
3133.2
2420
484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420万元。
 
平桂管理区
797
3688
66
381
10.33
731
3307
89.67
4501.8
2289
1844
368.8
建设居民住房,以供水、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844万元。
 
昭平县
909
4422
909
4422
100.00
 
 
 
7959.6
5306.4
2211
442.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211万元。
 
富川瑶族
自治县
106
561
73
380
67.74
33
181
32.26
937.4
600.8
280.5
56.1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80.5万元。
 
八、河池市
6279
26498
6206
26187
98.83
73
311
1.17
45978.3
30079.5
13249
2649.8
 
 
金城江区
253
1210
180
899
74.30
73
311
25.70
1631.8
905.8
605
121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605万元。
 
宜州市
150
600
150
600
100.00
 
 
 
840
480
300
60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00万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753
3579
753
3579
100.00
 
 
 
6549.5
4402.1
1789.5
357.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789.5万元。
其中人口较少民族移民1073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1250
5000
1250
5000
100.00
 
 
 
9000
6000
2500
500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
 
南丹县
327
1295
327
1295
100.00
 
 
 
1813
1036
647.5
129.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647.5万元。
 
天峨县
296
1303
296
1303
100.00
 
 
 
1824.2
1042.4
651.5
130.3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资金不低于651.5万元。
 
东兰县
200
939
200
939
100.00
 
 
 
1690.2
1126.8
469.5
93.9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469.5万元。
 
凤山县
1811
6942
1811
6942
100.00
 
 
 
12495.6
8330.4
3471
694.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71万元。
 
都安瑶族
自治县
685
2915
685
2915
100.00
 
 
 
5247
3498
1457.5
291.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457.5万元。
 
大化瑶族
自治县
554
2715
554
2715
100.00
 
 
 
4887
3258
1357.5
271.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357.5万元。
 
九、来宾市
912
4566
912
4566
100.00
 
 
 
7882
5142.4
2283
456.6
 
 
象州县
60
420
60
420
100.00
 
 
 
588
336
210
4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10万元。
 
武宣县
68
422
68
422
100.00
 
 
 
590.8
337.6
211
42.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211万元。
 
金秀瑶族
自治县
164
691
164
691
100.00
 
 
 
1243.8
829.2
345.5
69.1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45.5万元。
 
忻城县
620
3033
620
3033
100.00
 
 
 
5459.4
3639.6
1516.5
303.3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516.5万元。
 
十、崇左市
3019
11870
3019
11870
100.00
 
 
 
21917.2
14795.2
5935
1187
 
 
大新县
1922
7685
1922
7685
100.00
 
 
 
14260.4
9649.4
3842.5
768.5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3842.5万元。
其中03公里范围安置2137
天等县
75
212
75
212
100.00
 
 
 
381.6
254.4
106
21.2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06万元。
 
龙州县
999
3893
999
3893
100.00
 
 
 
7163.2
4827.4
1946.5
389.3
建设居民住房, 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1946.5万元。
其中03公里范围安置779
凭祥市
23
80
23
80
100.00
 
 
 
112
64
40
8
建设居民住房,以及供水、供电、道路、污垃、公共设施、美化亮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不低于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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