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核桃种植和管护工作,确保我市核桃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6月24日至25日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我市33个重点乡镇的核桃种植和管护情况进行专题询问。为做好33个重点乡镇在核桃种植和管护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达标的申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整改达标条件
(一)核桃种植要求(不含2014-2015年度种植的核桃)
1.面积要求。核桃种植面积实有数,以2015年6月25日前上报确定的面积基数为准。示范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中心示范面积300亩以上。
2.成活率。示范基地核桃种植成活率达95%以上,面上种植的核桃成活率达90%以上。
3.补植率。对种植不成活的核桃苗要进行全面补植,补植率达100%。
4.补造率。对种植因选址不当(如种植在退耕地林下,或核桃地间套种速生桉、松树、杉木等高大乔木等)原因造成核桃有效面积减少的,要找出同等面积地块进行补造,补造率达100%。
(二)核桃管护要求(包括2014-2015年度种植的核桃管护)
核桃管护率。示范基地核桃管护率达95%以上,面上种植的核桃管护率达90%以上。
二、乡镇申报
由33个重点乡镇根据上述条件对照自查,认为本乡镇整改已经达标的,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核实。同时,报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三、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县(市、区)核桃办核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派核桃办对申报的乡镇进行实地核实。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调研组核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核桃办实地核实情况,组织原来负责该乡镇的调研组进一步实地核实。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本县(市、区)核桃办和人大调研组核实情况分别签署意见。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上报告。由乡镇主要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简要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乡镇主要领导在会上的报告情况和原来负责该乡镇询问的市人大代表点评情况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乡镇管理;表决不通过的,仍列为次年的重点乡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