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养殖用海”列入立法保护范围,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海水养殖产业。
今后,如果个人或者单位,有需要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活动,必须通过申请批准等方式来获得使用权。《条例》对在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不列入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范畴内。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用海类型和方式。
考虑广西沿海养殖用海多数为养殖大户,当地群众养殖用海应得到立法保护和支持。《条例》明确提出,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海水养殖产业。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海水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要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禁止向海水直接施肥,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那么,海域使用权一经批准,什么时候开发,是否有开发周期年限?《条例》提出,海域一旦批准使用,登记之日起连续两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三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将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
值得一提的是,在草案条例二次审议稿中,关于围填海计划管理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定没有体现海域使用立法贯彻生态优先、从严立法的原则,围填海应当限于确有需要的重大项目。自治区海洋局也提出,围填海计划管理的权限在于国务院和国家海洋局,地方政府和海洋部门没有围填海计划的自主权。因此,《条例》删除了二次审议对围填海计划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