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
批后公布公告
《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于2015年4月7日经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规划成果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公布方式及场所:灵山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xls.gov.cn/)。广大市民可到上述网站查阅相关规划情况。
联系人:灵山县住建局规划建设管理股劳兴凤
联系电话:0777-6523052
地址:县城江滨一路1号住建局四楼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年)》主要内容介绍
第1条 规划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为适应灵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经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灵山县人民政府对《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进行修改,编制《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灵山县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城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突出“十八大”精神,以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协调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科学预测城镇规模,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注重以人为本,突出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构建和谐社会。
第4条 规划原则
满足生态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继承历史文脉、保障公共安全;区域统筹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优先改善民生、明晰规划事权。
第5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2011年);
(6)《广西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
(7)《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
(8)《广西培育发展经济强县“十二五”规划》;
(9)《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
(10)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6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30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中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7条 规划层次与范围
(1)县域
即灵山县行政管辖范围,含18镇,面积为3550km2,核心内容为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北部到钦州至玉林一级公路南侧,西部沿钦江至新大村附近,东部沿S308到梓崇塘附近,西南部到大塘—浦北高速公路北侧,东南部至官屯村附近,总面积约为70km2,其中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0.54km2。核心内容为编制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8条 总体发展目标
将灵山县建设成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吸纳劳动力回流的示范基地,县域经济发展示范区;北部湾经济区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加工制造、电子信息、轻纺等为主的现代加工制造基地;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宜居宜业、宜工宜商、宜学宜游的北部湾后花园城市。(详见附表1)
第9条 经济发展目标
到2015年,灵山县全县生产总值达到28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0%,人均GDP达到16845元左右;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22:49:29;财政收入达到15.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0%以上。
到203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2%,人均GDP达到95238元左右;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6:43:41;财政收入达到12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5%以上。
第10条 社会发展目标
推进灵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灵山县城镇化进程;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11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近期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第12条 城市建设目标
通过加强县城灵城镇与新圩镇、佛子镇、檀圩镇的协调发展,灵山县城要努力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北部湾现代加工制造基地和后花园城市,并带动桂东南周边城镇的发展。
第13条 城市性质
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的加工制造、旅游、商贸城市,钦州市副中心、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宜居山水园林城市。
第14条 城市职能
(1)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的现代加工制造基地。
(2)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的现代休闲旅游目的地。
(3)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的地区性商贸物流集散地。
(4)综合服务职能完善的钦州市副中心城市。
第15条 城市规模
(1)近期至2015年:中心城总人口23万人;中期至2020年:中心城总人口30万人;远期至2030年:中心城总人口49.5万人。
(2)近期至2015年,规划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为24.15 km2。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105.00 m2/人;
中期至2020年,规划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为31.50 km2。规划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105.00 m2/人;
远期至2030年:规划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50.54km2,人均102.11m2。
第1节 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16条 城乡统筹发展规划
(1)双核驱动,增强灵山发展引力
(2)集体土地流转改革,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
(3)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17条 县域人口规模
2015年、2020年、2030年县域人口规模分别达到168万人、181万人和210万人。
第18条 县域城镇化水平
2015年、2020年、2030年县域城镇化水平分别达到40%、50%和63%。
第19条 县域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1)中心城:包括灵城镇区、新圩镇区以及檀圩镇域部分用地,2030年人口49.5万人。
(2)县域副中心城镇:陆屋镇(含三隆镇区),2030年人口30万人。
(3)中心镇:佛子镇、檀圩镇、石塘镇、沙坪镇和武利镇,人口规模5-20万。
(4)一般镇:那隆、旧州、太平、伯劳、丰塘、平山、平南、烟墩、文利,人口规模5万人以下。
第20条 县域城镇职能结构
规划形成灵山县城(含灵城镇、新圩镇和檀圩镇域部分用地),县域副中心陆屋镇(含陆屋、三隆),檀圩、佛子、武利、沙坪和石塘5个中心镇以及平南等9个一般镇的1:1:5:9的四级城镇体系结构。
(1)县城
灵山县城是钦州市的副中心城市,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物流中心,发展技术含量较高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加工制造为主导产业,打造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的现代加工制造基地;重要的现代休闲旅游目的地;重要的地区性商贸物流集散地以及综合服务职能完善的钦州市副中心。
(2)县域副中心城镇
陆屋镇,是钦州市乃至北部湾重要的交通枢纽城镇,是灵山县域副中心城镇,以发展临港化工配套产业、机械制造、冶金、生物制药等承接产业转移为特色的桂东南新兴工贸城镇。
(3)中心镇
佛子镇:主要为商贸职能,全县旅游重镇。
檀圩镇:主要为商贸职能。
武利镇:以农副产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为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商业贸易服务的工贸型城镇。
石塘镇:主要为商贸职能。
沙坪镇:主要为交通职能。
(4)一般镇
其他城镇可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及发展优势,分别确定其城镇今后发展的主导方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城镇发展。
第21条 县域城镇空间结构
灵山县县域城镇空间拓展的态势,大致形成“三区三轴”的空间格局。
(1)三区
①中东部经济区
由县城、檀圩镇、佛子镇、石塘镇、那隆镇、平南镇、烟墩镇、平山镇及丰塘镇组成,以县城为中心,主要发展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电子信息工业、商贸及旅游等产业。
②西部经济区
由陆屋镇、沙坪镇、太平镇及旧州镇组成,以陆屋镇为中心,主要发展临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及矿产品加工等产业。
③南部经济区
由武利镇、文利镇及伯劳镇组成,以武利镇为中心,主要发展农副食品加工、林产品加工、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及旅游等产业。
(2)“一横两纵”三轴
①沿江城镇发展轴
以钦江、钦州——玉林二级路等为轴,东北起于浦北接壤的石塘镇,西至陆屋镇,是县域的发展主轴,主要城镇有灵山县城、石塘镇、檀圩镇、陆屋镇等。
②沿六景至钦州高速公路和黎钦铁路城镇发展轴
以六景至钦州高速公路、黎钦铁路为轴,南起陆屋镇,北至沙坪镇,是县域的发展次轴。
③沿209国道、平南至文利二级路城镇发展轴
以209国道、平南至文利二级路为轴,是县域南北向城镇发展次轴,南起文利镇,北至平南镇,沿线主要城镇有文利、武利、檀圩等城镇。
第22条 县域城镇建设标准
(1)城镇建设用地标准
县城、县域副中心镇、中心镇:以≤120 m²/人为宜;
一般镇:沿交通要道镇以≤110 m²/人为宜,其它镇以≤105 m²/人为宜。
2030年规划期末,城镇人口为132万人,城镇建设总用地控制为148km2左右。
(2)农村居民点用地用地标准
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不超过85m²/人,全县农村人口约为78万人,村庄建设用地总量按照66.3km2控制。
第23条 县域产业选择
(1)主导产业
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和休闲旅游业。
(2)关联产业
关联产业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包括家居装饰、手工艺品制造、印刷与包装等在内的轻工产业;二是由包括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在内的生活性服务业和包括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物流业、职业教育等在内的生产性服务业构成的城市综合配套服务业;三是目前县域各城镇已具备一定基础的轻纺制鞋、纺织服装业等。
(3)潜导产业
包括已有一定基础的化工业、医药制造和成长性高,应着力培育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型新兴产业。
第24条 县域产业组织
以主导产业为龙头,组织形成培育都市型轻工产业集群、休闲旅游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产业集群。
第25条 县域工业产业布局
重点打造县城都市型轻工产业核心区和陆屋产业核心区:灵山临港产业园。
(1)县城都市型轻工产业核心区
以县城十里工业园为基础,主要布局农副产品深加工、电子信息、手工艺品、包装与印刷、家居装饰等都市型轻工产业。
(2)陆屋产业核心区:灵山临港产业园
灵山临港产业园位于陆屋镇,重点发展和布局机械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
第26条 高速公路
(1)六景—钦州高速公路
六景至钦州高速公路灵山段长33公里,规划在灵山境内设置2个出入口,分别位于沙坪镇、陆屋镇。
(2)北流(清湾)—南宁(苏圩)高速公路
北流(清湾)至南宁(苏圩)高速公路规划在灵山境内设2个出入口,分别位于县城和檀圩镇。
第27条 干线公路
本次规划共设置4条一级公路:
(1)钦州至玉林一级公路;(2)灵山至浦北一级公路;(3)伯劳至莲塘一级公路;(4)武利至平山一级公路。
本次规划共设置13条二级公路:
(1)灵山—沙坪公路;(2)灵山—丰塘公路;(3)丰塘—旺福公路;(4)平南—伯劳公路;(5)檀圩—合浦公路;(6)伯劳—犀牛角公路;(7)陆屋—大垌公路;(8)镇龙—太平公路;(9)张黄—钦州公路;(10)石龙—檀圩公路;(11)陆屋—沙坪公路;(12)沙坪—新棠公路;(13)灵山—平南公路。
第28条 铁路
规划黎钦铁路全线建设复线,在陆屋设站,速度目标值120km/h。
规划建设玉林至钦州铁路(灵山段),等级为国铁1级电气化铁路,设计时速160km/h。
第29条 航道与港口布局
(1)内河航道:规划按照国家三级标准进行疏浚钦江灵山段,远期等平陆运河建成后,两者将共同作为灵山江海转运的主要通道。
(2)沙坪港区:规划为公用港口岸线,布置件杂货、干散货等泊位。近期发展500吨级小型件杂货泊位;远期平陆运河开通后,发展1000吨级小型件杂货、干散货泊位。
(3)陆屋港区:规划为公用港口岸线,布置件杂货、干散货等泊位。
第30条 交通枢纽
(1)客运枢纽
规划客运站分为主站和辅站,形成灵山客运枢纽“三主三副九郊镇一中心”的主格局。
“三主”为灵山客运站、陆屋客运站、沙坪客运站。“三副”为檀圩客运站、武利客运站、石塘客运站。 “九郊镇”为那隆客运站、伯劳客运站等九个客运站。 “一旅游”为大芦村古村旅游集散中心。
(2)物流中心
规划在灵山设置灵山物流中心、陆屋物流中心和沙坪港物流中心3处物流中心。
村庄规划在“村村通”的基础上实施“屯屯通”、道路硬化工程。
第32条 教育设施
(1)基础教育
到2015年,小学、初中正常适龄儿童入学率分别达到100%和98%以上,到2030年,初中毕业生升入普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类高中阶段就读比例达90%以上。在县城设置高中、初中、小学(含幼儿园、学前教育),在其余乡镇分别设初中、小学。
各乡镇镇区及行政村增设幼儿园,中心村以上的行政村庄各建设3—6班幼儿园1所,有条件的基层村可根据情况办2—3班幼儿园1所。
(2)职业教育
2015年力争初中毕业升入普高、职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达到90%。在县城设置职业技术学校、高中。
(3)成人教育
切实加强社区教育网络建设,积极构建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建设学习型社区。在县城设置成人教育学校。
(4)素质教育
加强学生思想品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推行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城镇医院为网络,以县带城的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优化,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完善城(镇)卫生院的建设,加大城村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方便城村居民就医。
按照“县有馆、乡有站、村有室”的建设目标,在县城重点建设文化艺术中心(剧院)、科技馆、图书馆和中心体育场,在陆屋镇、檀圩镇、石塘镇、沙坪镇和武利镇分别建设图书馆、文化馆、小型运动场、青少年活动场所,在其余乡镇建设文化室、篮球场、室外活动场所。
县城新建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具备承担县级运动会等综合体育运动竞技等活动的功能,包括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各种室内外场馆以及其它服务设施比较完备,其室内外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m2;新建一个体育公园。
规划加强县、镇(城)、村三级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镇级建设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场地面积不低于1240m2,设置看台,建设一个小型全民健身广场。各镇建设标准化的体育场馆,包括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和游泳馆等各类体育设施;村委会、社区所在地应设置小型体育场,配置篮球场和文体活动室。
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13—33公顷用地,用于建设县社会福利中心(或老人公寓)。
规划县城镇福利院要重点增强功能建设,扩大建设规模。规划重点城镇增设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设施。
第7节 县域公用设施规划
第37条 县域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量预测
灵山县城总需用水量为24.8万m3/d;陆屋镇总需用水量为15.0万m3/d;其它城镇总需用水量为18.4万m3/d;农村总需用水量为10.1万m3/d,全县总用水量预测为68.3万m3/d。
(2)供水方式
中心城区及其它城镇均采用集中供水方式,建设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进行统一供水;农村地区采用分散供水方式,根据水源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点应纳入城镇管网集中供水。
(3)水厂
中心城区规划近期保留现状水厂,远期停用现状水厂,新建第二、第三水厂,总供水规模为25万m3/d。
(4)水源
规划以大步江、灵东水库和平南镇的西江水(西津水库水域)作为县城的主要供水水源。规划以牛皮鞑水库和距离县城约10km处拟新建的石江、木头山两座小(一)型水库,作为县城备用水源。
其他镇区以就近河流或水库为水源,农村地区以就近地表水或地下水为水源。城镇周边有条件的农村居民点由城镇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农村地区应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38条 县域排水工程规划
(1)污水量
远期中心城区平均日污水总量为15.4万m3/d,县域城镇污水总量为43.4万m3/d。
(2)污水处理规划
规划中心城区近期在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扩建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远期于钦江下游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至2030年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为16万m3/d。
县域各建制镇在规划中期内,即2020年建成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在地形合理、尾水排放好的位置,集中处理镇区及周边地区综合污水。村庄以生活污水为主,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或采用沼气池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部分生活污水可作为农肥用于农业生产。
第39条 县域电力工程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
到2015年灵山县域年总用电量为13.4 亿kwh;到2030 年为27.3 亿kwh。
(2)电源规划
灵山电源依靠西津电厂和钦州电网来供应。对县域范围内的水电梯级开发进行可行性论证,适当新建一些新的水电站,以调节枯丰期发电能力,充分利用水能资源。
(3)变电站及容量规划
灵山县域内规划新建220kV变电站1座,共2座220kV变电站;规划新建110kV变电站9座,共17座110kV变电站;共12座35kV变电站。
(4)电网规划
规划形成区域220kV 和110kV 电网联网供电。
规划灵山县城电压等级为220kV、110kV、35kV,共同组成灵山供电网和局部双回路。
(5)农村供电
农村电网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供电半径和供电负荷等因素,末端电压要满足规范要求,保证供电质量。
除国家大电网作为支撑电源外,广大农村还应利用光热充足的优势,大力发展太阳能,以作为农村电源的有效补充。
第40条 县域电信工程规划
(1)公用通信宽带传输网络建设
重点构建覆盖灵山的长途传输光纤,实现光纤到大楼、到用户的接入。
(2)广播电视网络建设
推进广播电视自然村村村通,规划城镇联网用户普及率近期80%,远期100%。
规划广播电视联网用户普及率指标近期:新农村社区90%,散居区40%;远期:新农村社区100%,散居区80%。
(3)邮政规划
采取独立设置邮政局、支局、邮政所三级服务体系:县城设邮政局,中心镇设邮政支局,一般镇设邮政所,中心村自设邮政代办点。
第41条 县域燃气工程规划
(1)用气量预测
规划2030年日耗气量约86.7万m3,年用气量为31646万m3。其余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沼气。
(2)配气站规划
中心城规划新建一座天然气门站,同时增加门站调压储气设施,位于城区北侧鹤笋麓水库附近,用地面积按3hm2控制。
在副中心城镇陆屋以及佛子、太平、檀圩、石塘和武利等中心镇分别新扩建镇区燃气供气点。在其它各乡镇建设完善供气设施,实行区域共享,就近取气,对于农村应大力实施沼气化建设。
第42条 县域环卫设施规划
(1)居住区应按服务半径70m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2)城镇道路两旁和路口应设置废物箱,设置间距为商业街25—50m,一般道路80—100m。
(3)垃圾转运站
由于灵山县除县城和陆屋镇之外,别的城镇镇区日产垃圾量都不足150吨,规划灵山县各城镇按2—3km2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统一转运各城镇的垃圾至片区的垃圾填处理场进行处理。
(4)公厕
城镇中主要交通干道、车站、码头、广场、公园、市场、停车场等附近及其它共场所、新老居住区均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公厕间距:一般街道750—100m,主要繁华街道和新建居民区300—500m,流动人口高密度街道300m以内,同时按常住人口2500—3000 人一座进行校核。
第43条 县域殡葬设施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殡葬事业全局,合理谋划各类殡葬设施建设,科学编制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确保殡葬设施适应全县建设发展的需要。
规划在位于灵城镇棠梨村布局灵山县殡仪馆,面积约5.13hm2。
第44条 县域防洪排涝规划
(1)防洪排涝标准
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陆屋镇按照50年一遇,其它城镇镇区防洪标准达到20 年一遇。
中心城区排涝标准按20年一遇最大24 小时暴雨一天排除;陆屋镇区排涝标准按10年一遇最大24 小时暴雨一天排除;其它城镇镇区排涝标准按10年一遇最大24 小时暴雨一天排除。
(2)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规划
加快灵山县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堤防,陆屋镇建成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堤防;其它城镇建成防洪标准为20 年一遇堤防;进一步推进县域重点城镇、防洪位置条件优先城镇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疏浚县域主要行洪河道,配合钦州市,加强钦江流域综合治理、南流江、郁江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设施建设。近期重点完成灵东水库的除险加固,并对县域内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工程进行加固维修,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最大限度增加蓄水能力。
第45条 县域消防规划
(1)中心城区设置7座一级普通消防站,1座特级消防站。
(2)规划建制镇设置消防站,负责全镇的消防任务。其中规模较大城镇(镇区面积大于6 km2)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一般镇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点设置联防消防队。
第46条 县域抗震防灾规划
(1)抗震标准
灵山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7度抗震标准进行设防,生命线系统及重要部门如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医疗、粮食、消防、教育等系统应按8度抗震设防。
(2)生命线工程及重要部门抗震防灾规划
灵山生命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7 度地震烈度设防。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47条 县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严格控制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建立完善的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控网络和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建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体系,使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根本控制。
第48条 保护思路
(1)两个遗址:钦州故城历史遗址和灵山人遗址
(2)两个主题:瓜果田园风光和山水历史风光主题
(3)一个重点: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灵山县佛子镇大芦古村
第49条 大芦村保护
(1)依据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法规、规范,编制大芦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2)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大芦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但不得改变山体、河湖水系和果林绿化。
(3)从事各种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对文化遗产形成破外。
(4)确定责任人和资金来源,定期整治村落环境,修缮和维护历史建筑,养护古树和成年大树。
(5)制定防灾措施。按技术规范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50条 县域其它物质文物遗产的保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保单位进行分级保护。分为自治区级、县级。
(2)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牌、保护档案和保护责任单位。
(3)文保单位分两个区域进行保护,即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4)县级以上的文保单位必须整体、原址、原貌保留。在不改变原貌的前提下,允许必要的修整和维护。
(5)遗址一般不宜重建。但对于具有地方特征或有历史意义的,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重建。
(6)文物古迹原则上不得迁建,若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迁移时,须在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7)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应负责它们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8)文物古迹升级后,按升级后的级别进行控制。
第51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通过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和重建以及各种各样的表演、民俗展示等形式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
(2)通过各种形式展现和体现传统节庆的各种庆祝方式,展现当地的民风民俗。
(3)通过创办灵山传统文化节,穿插丰富多彩的民间表演等方式展现县域内多种独特的民间习俗。
(4)对一些民间传统工艺性的项目,充分引导、培育产业化、产业链式发展,通过市场营销的方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寓保护、推广和传承于一体。
第52条 发展目标定位
以自然山水、古村民俗风情为特色,以生态观光旅游、湖泊(水库)休闲旅游区、民俗文化体验、山林养生旅游为主要功能的北部湾旅游集散地。
第53条 规划结构与布局
形成“三区一带一基地”的旅游区域布局格局。
(1)三区:规划形成灵山民俗文化观光游览区、自然山林游赏区、生态田园体验区三大旅游空间。
(2)一带:改善钦江两岸景观环境,配套游憩设施,开通钦江水上游线,打造成钦江的旅游亮点。
(3)一基地:指灵山县城综合性旅游服务基地。灵山县城作为旅游接待和服务中心,兼具中转、接待、组织等服务功能。
第54条 管制分区
(1)禁建区
包括大型湖泊水库和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
① 大型湖泊水库和水源地
包括灵东水库、牛皮鞑水库、白木水库、洪潮江水库、邓阳水库、思明水库等大中小型水库,城镇规划区内的水域,钦江、南流江、大风江、茅岭江和郁江等重要河流,以及所有城镇和乡村的水源地。
② 自然保护区
包括灵东水库自然保护区、洪潮江水库自然保护区、邓阳水库自然保护区、思明水库自然保护区、钦江自然保护区、南流江自然保护区、大风江自然保护区、茅岭江自然保护区和郁江自然保护区等县级自然保护区。
③ 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灵山县各镇都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重点建设好钦江河谷高产、优质、高效农田。
④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包括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鞍山“灵山人”遗址、广西沿海著名旅游风景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海岩以及县内穿镜岩、龙武岩,钦州古城遗址、钟秀山、灵东水库、仙女潭等有名的风景名胜,以及近年新开辟的佛子大芦村古宅建筑保护区和民俗风情旅游区,龙武鸣珂荔香生态观光旅游区等丰富的旅游资源。
⑤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地震断裂带沿线、塌陷区等。
⑥ 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区域
包括坡度大于30°和高程大于200 m成片山地。
⑦ 地下矿产资源保护区
(2)限建区
① 二级水源保护区
包括灵东水库、洪潮江水库、邓阳水库、思明水库等大中小型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钦江、南流江、大风江、茅岭江和郁江等重要河流的二级水源保护区。
②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坡度大于25°、高程在50m以下的成片山地。
③ 一般农田
县境内除了基本农田之外的其它农田用地。
④ 一般镇
包括丰塘、平山、平南、烟墩、那隆、旧州、太平、文利和伯劳镇。
(3)适建区
包括位于城镇重点发展区域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工业区用地。
(4)已建区
已建区面积包括各镇区的现状用地,约21km2。
第55条 管制措施
(1)禁建区
禁止在地震断裂带沿线和塌陷区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进行任何建设;禁止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之外的区域开展除绿化建设、自然景观营造及水利、防洪、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外的其它任何建设活动。严格限制自然保护区的人类活动,非核心区和其它生态保护区可适当进行生态旅游等开发活动,实施积极的保护方针。严格控制城镇发展规模,禁止城镇发展和工业发展占用现有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极为敏感地区。对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应逐步搬迁。增强生态自我平衡与修复能力,保障区域整体生态安全。
(2)限建区
限制工业和城镇发展,严禁无序发展和占用耕地。
引导发展生态农业,禁止占用农田自行拓展宅基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按相关法规确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适建区
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强调人工生态与自然生态间的融合与空间协调,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的稳定与改善;在建设前期,应详细勘察地质条件,对可能的地质灾害进行相应的工程处理,排除隐患;县城控制开发建设的方向和强度,尽量减少建设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影响,确保灵山县生态资源不被破坏。
(4)已建区
通过用地布局调整和功能疏解,形成合理的建筑密度和人口规模,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功能结构;结合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对老城实施有机更新,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和绿化建设,逐步完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倡公交优先的交通政策。
第56条 规划区范围界定
从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功能协作、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空间连续性、行政区划完整性等方面出发,规划确定本次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包括:灵城镇、檀圩镇、佛子镇镇区以及部分镇域,南包括文笔岭,西至凤凰岭,北至饭匙岭、五公岭等山脉山脊线,东至灵东水库周边区域范围,总面积约431km2。
第57条 规划区空间管制
规划区划分为四大类: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现状建成区,进行空间管制。
(1)禁止建设区
主要包括灵东水库、牛皮鞑水库、白木水库;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灵东水库自然保护区和龙武鸣珂荔香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规划区内的高速公路、国道、快速路、省道、主要公路两侧防护绿带范围内;钦江等重要河道、湖泊、城市排洪渠规划蓝线及两侧绿带范围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鞍山“灵山人”遗址和大芦村古宅建筑的绝对保护区;城市周边的山体保护区及基本农田等。
禁止建设区严格保护,原则上严禁在区内进行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其管制措施如下:
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是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敏感度较高的区域,严格禁止与其属性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全面保护自然与生物资源,维持自然系统的整体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控制区内的人类活动,最大限度保证景区资源的原真性。
②坡度大于25°或相对高度大于250m的山体是区内生态环境的核心,生态脆弱性较高,应加强植被抚育,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盖率。
③城市水源地及水库汇水区范围禁止一切建设(水利、供水等工程设施除外)和旅游开发,禁止污染型产业分布,限制并转移居民点,做好水土保持和环境建设工作。
④规划区内的高速公路、国道、快速路、省道、主要公路两侧防护绿带范围内及河道、湖泊、城市排洪渠规划蓝线及两侧绿带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控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⑤禁建区内逐步通过归并、搬迁等途径控制或缩减居民点规模。
(2)限制建设区
包括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灵东水库自然保护区和龙武鸣珂荔香生态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区;灵东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规划建成区外的钦江两侧1200m的范围内;城市组团外围的生态绿地、一般农田、城区范围内的重要基础设施走廊以及城市远景发展需要进行控制的地区。
限制建设区应以保护为主,限制开发。具体保护措施包括:
①保护山体及地貌格局,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垦、挖砂、取土等活动。
②延续区内的林业用地格局,加强抚育,严禁非法占用现有林地、园地进行非农建设。
③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过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不得改变其土地属性。
④保护河道以及河流两侧的湿地、林地,禁止挖沙、过度砍伐。
⑤合理控制限建区内村镇、独立工矿用地的建设规模。
(3)适宜建设区
包括新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适宜建设区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属性进行开发建设。
(4) 现状城市建成区
现状建设区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管理和开发建设。其管控主要为综合协调已建区内功能布局,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已建区的更新改造和环境整治。
第58条 规划区城乡用地规划
(1)规划区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灵山县中心城区发展建设用地。
规划突出中心城区旅游服务、商业贸易、教育科研和休闲娱乐功能,形成灵山集行政、商业、文化和旅游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中心区。
到2030 年,灵山县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约51km2。
(2)规划区城镇建设规划要求
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建设用地包括檀圩镇和佛子镇镇区发展建设用地。
檀圩镇镇区为规划区内重要的商贸交通节点。到2030年,檀圩镇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5hm2左右。佛子镇镇区的发展重点主要为商贸和旅游配套服务。到2030年,佛子镇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2hm2左右。
(3)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要求
一是布局优化。二是道路硬化。三是环境绿化。四是路灯亮化。五是卫生洁化。六是河道水系净化。
(4)规划区非建设用地控制要求
非建设用地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扣除城镇建设用地及村庄建设用地外的用地,有基本农田、林地、山体、水域等类型。规划划定的非建设用地是灵山县城生态景观安全格局的重要保障,应予以积极保护与治理。
第59条 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在规划期限内,灵山中心城区未来的空间发展应采用“南进、西拓,北控,东延,中心完善”的城市发展战略,主要沿钦江向西南方向拓展,并重点开发建设南部新城,适度向东面和北面延伸扩展。
第60条 规划目标
灵山县城的总体规划目标是“秀水灵山,康阜之城”。
第61条 空间整合策略
实施中心城区层面的“组团布局、圈层拓展;绿带串联、生态渗透;结构开放、提升沿江;中心高效、外围灵活”的空间策略。
第62条 总体形态布局
构建“一环两心,三轴七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
(1)一环:环绕中心组团的环状水系与绿廊。
利用钦江、灵东干渠、大潮江、渌水江等水系打造的环绕中心组团的水系,依托水系滨水空间打造环形活力生态绿廊。
(2)两心:综合服务中心、商业中心。
综合服务中心:在沙路村西侧规划市民服务中心,南部设灵城湖,布置城市级商业和商务办公设施,形成县城的综合服务中心。
商业中心:以荔香大道和209国道至高速路出入口延长线交汇处为空间节点,布置现代商业金融设施、大型商场、会展中心、文体中心等,形成县城商业中心。
三轴:包括综合发展轴、城市东西向发展轴、城市南北向发展轴。
综合发展轴:指由“六峰山——双鹤公园——市民服务中心——灵城湖——镜湖——文笔岭”构成的历史文化轴线,及沿环秀路延长线形成的南北向城市发展轴线共同形成的城市综合发展轴线。
城市东西向发展轴:指沿荔香大道形成的东西向城市发展轴线,构建承担商业金融、行政办公、教育科研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服务带。
城市南北向发展轴:指以209国道至高速路出入口延长线形成的南北向城市发展轴线,主要承担商贸物流、商业服务和交通功能。
七组团:包括钦江以南的中心组团(包括现十里工业园片区、城南北片区、城南南片区)、邓家村组团、特楼村组团、文笔岭森林公园,钦江以北的老城组团、三海组团、石龙组团(包括将军铺片区、石龙片区)。
第63条 居住用地规划目标
规划居住用地1760.08 hm2,占县城建设总用地的34.82%,人均居住用地35.56m2。
第64条 居住用地布局
主要在现状老城的基础上向南、向西发展。向南近期主要做好沙路小区、新洲小区以及沿原209国道即接高速公路出口的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区开发,远期重点打造规划市民服务中心周边以及沿江、沿水的高档居住区。向西主要做好东边塘小区、钦江以北将军铺小区一带的居住区开发。
第65条 住房供给模式
住房采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等四种供给模式。
①有计划按比例建设廉租房,提供给本县处于生活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租住,并有政府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廉租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
②有计划按比例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针对县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③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针对具备一定房产消费能力的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④商品住房主要满足较高收入以及超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调节。
⑤拆迁回建住房主要作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来建设。
第66条 配套设施规划
新建居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每个居住片区用地应根据居住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并结合居住用地布局,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如托幼、中心公园绿地、游园、商业网点、停车场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应大于30%,新建住宅必须满足良好的日照通风、消防、卫生安全条件,应有方便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等。
第67条 行政办公用地
在县城东南部新区、规划城市景观主轴上布置一处县级行政办公用地,作为未来灵山县新的市民服务中心,改善灵山县城市形象,带动新区开发。保留现状主要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将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等功能搬迁至规划市民服务中心。规划行政办公用地76.17hm2。
第68条 文化设施用地
保留双鹤公园南部现状文化设施用地,并分别在县城东南部结合规划市民服务中心、县城中部南北向主干道与江南大道交叉口北面结合钦江布置一处县级文化设施用地。
各组团分别布置组团级文化设施用地,基层文化设施如文化室(站),则布置在居住小区内。规划文化设施用地55.12hm2。
第69条 教育科研用地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259.50 hm2。
(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在县城东部、禄二村北面集中布置教育用地,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为主。
(2)中小学用地
现状中小学以保留完善为主。
规划新建中学8所,其中完全中学2所(即含高中和初中)、初中6所,小学(含学前教育)16所。中心组团新建中学4所,其中一所为完全中学,小学7所;老城区组团新建小学2所;三海组团新建小学1所;石龙组团新建中学2所,小学3所;特楼村组团新建完全中学1所,小学2所;邓家村组团新建中学1所,小学1所。
第70条 体育用地
在保留完善现状体育馆的基础上,在县城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结合城市南北向主要干道,迎宾湖北侧布置县级大型体育用地一处;在石龙组团公共服务中心、结合沿钦江开放空间布置大型体育用地一处。规划体育用地29.49hm2。
第71条 医疗卫生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按“医院——门诊部”设置,形成覆盖县城、分工有序的医疗卫生保健网络。按每千人6.5张病床计,远期县城病床总数达3200床。
改建、完善现状医院、卫生院,并在中心组团新建医院4所,在石龙组团新建综合医院2所,分别在三海组团、老城区组团、特楼村组团新建综合医院一所(含康复中心),规模300—1500病床/所,用地3.5—5.5 hm2/所。门诊部、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按人口和服务半径结合工业区、居住小区布置,门诊所用地0.3—0.5 hm2/处,卫生所不占用独立用地。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66.79hm2。
第72条 分级布局构成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及分布按三级相对集中布局,一级为县级中心,二级为区级中心,三级为商业服务网点。
第7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结合建设用地安排,规划结合县城总体布局,将形成“一主五副”六个商业服务中心。
(1)一个主中心
即位于中心组团、灵城湖周边的县城商业中心,规划建成若干档次高、环境好的商业服务设施,安排各类酒店、商场、饭店、金融业、服务业等,形成为县城服务并兼顾全县的商业服务中心。
(2)五个副中心
均为片区级别中心,即紧邻荔香大道的商业服务中心,服务于中心组团西部;石龙组团商业服务中心;三海组团商业服务中心;老城区组团商业服务中心;特楼村组团商业服务中心。
(3)专业市场
在县城北部靠近一级公路处布置两处大型专业市场,一处位于将军铺片区、209国道以西,紧邻县城北部汽车站,一处位于石龙片区,以服务于区域及地方各行业生产、消费。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64.45hm2。
第74条 规划布局
规划工业用地442.15hm2,占城市建设用地9.19%。其中一类工业用地142.22hm2,二类工业用地299.93hm2。
(1)一类工业用地
主要布置在十里工业园区南部。利用核心区的带动效应,引进大型集团,整体开发,打造集轻工产业管理、研发、生产于一体的轻工产业综合示范区。
(2)二类工业用地
主要布置在十里工业园区北部。以现有的十里工业园区为基础,通过园区整合提升,提高用地开发的集约度,主要发展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等为主的无污染制造业和都市型轻工产业,打造北部湾经济都市型轻工产业制造核心区。
仓储物流用地规划
第75条 规划原则
本着交通方便、地势适宜、利于排水、注重环保的原则,结合工业区集中区布置,主要布局在临近国道线以及外环线,交通干道、联系方便的地方,以便于物资的集散。
第76条 规划布局
规划仓储物流用地103.16hm2,占城市建设用地2.04%。
整合现状仓储用地,规划中心城区内集中形成三个物流中心,即城北物流中心、城西物流中心和十里工业园物流中心。
(1)城北物流中心
主要依托玉林至钦州一级公路和县城北部汽车站,支撑农副产品市场的发展。占地面积26.71hm2。
(2)城西物流中心
主要依托玉林至钦州一级公路,建设对接玉林——钦州经济走廊的中远距离货物集散中心。占地面积33.05 hm2。
(3)十里工业园物流中心
主要依托北流(清湾)—南宁(苏圩)高速公路和十里工业园的产业基础,建设十里工业园物流中心。占地面积18.71 hm2。
第77条 规划目标
建立以高等级公路为主骨架,公路交通枢纽为节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为基础,干支相连、畅通便捷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
第78条 对外公路交通
(1)北流(清湾)—南宁(苏圩)高速公路从县城南部经过,规划在那东水库北面、萍塘村南部设高速公路出口。
(2)将308省道升级为一级公路,并沿县城北部外围重新布置,与县城有多处接入口,将现状308省道县城段改为城市内部道路,避免过境交通对县城的干扰。
(3)围绕县城外围规划城市快速环道,组织县城对外交通,解决了县城对外交通问题,又很好的协调了区域间的交通联系。
(4)提升县城至浦北公路为一级公路,加强县城与浦北的联系。
(5)提升县城至横县、贵港公路为一级公路,加强县城与横县、贵港的联系。
(6)提升县城至檀圩、武利公路为一级公路,加强县城与合浦、北海的联系。
第79条 站场规划
(1)取消现状县城中部汽车客运站,避免过境交通对县城的干扰。
(2)规划共新建三个汽车客运站:在北部一级公路出口附近、紧邻南北向主干道规划设置汽车客运站一个,为二级客运站;在规划区南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规划设置汽车站一个,为二级客运站;在规划区东部江南大道与钦州至玉林一级公路交叉口附近规划设置汽车客运站一个,为三级客运站。
(3)结合规划区北部和南部汽车站分别布置两个公交客运站,打造综合交通枢纽。
第80条 道路网系统规划
县城道路划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级,发挥干路的骨架性交通功能,加密支路,增加路网贯通性,提高可达性。
(1)主干道
以新兴三路、丰收路、环秀路、中心景观大道、中心纵十六路、石龙纵十四路等五条南北向主干路及江南路、荔香大道、友谊西路、中心横十路等四条东西向主干路为骨架,及规划区东、南、西部规划环形主干道与北部规划的一级公路构成城市环道,形成“六纵、四横、一外环”的骨架路网体系。道路红线宽度以40—60m为主,部分路段受现状限制,规划宽30m,其中:江南大道西段拓宽至60m,北段受到现状建筑限制,拓宽至40m;老城区组团和三海组团北部主干道受现状建筑限制,规划红线宽30m;荔香大道规划宽50m。
(2)次干道
规划次干道红线宽度: 36m、30m、28m、27m。
(3)支路:联系于干路的交通,红线宽度在24m及以下。
第81条 公共交通规划
灵山县公交线网可分为四个层次:快速线路、骨干线路、集散线路和城乡线路。
快速线路:主要为跨区穿梭线,连接中心城区各组团。高峰发车间距为3分钟,站距控制在700-1000m左右,线路行驶的道路均为城市干路,保证线路有较高的行驶速度,平均运行车速在25-30 km/h。
骨干线路:连接主要客流点,承担客流主流向,加强城市邻近组团之间的联系。车辆宜选用空调车和大型公交车,高峰发车间距为5分钟,站距控制在400-600m左右,中心区可加密到400m左右,主要沿干道行驶以保证其车速,平均运行车速在20-25 km/h。
集散路线:接驳快速、骨干线路,主要承担组团内部的居民中短距离出行,宜设置在居住区附近,或靠近大型集散点,如大型商场、公园、综合办公楼、公共活动中心等,高峰发车间距为6分钟,站距控制在400m左右,中心区可加密到350m左右,平均运行车速在15-18 km/h。
城乡路线:起连接主要乡镇,填补公交服务盲区。平均站距控制在1000-1500m左右,平均运行车速在25-30km/h。
规划结合汽车客运站分别布置城北、城南、城东三个公交首末站,占地面积分别为4.09hm2、2.68 hm2、0.84 hm2。
第82条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1)加油站
保留现状209国道及江南大道两处加油站,新规划加油站8处,分别位于江南大道、一级公路、城市快速环道、市民服务中心中心两侧主干道及城市入口周边。
(2)停车场
在中心城区出入口道路和主要客运交通枢纽附近布置换乘停车场,主要为外来个体出行和到中心城区来装卸货物的机动车停车而设,这些换乘停车场应与公交换乘站点同步建设,以满足换乘客流的进出城的需要。公共停车场的用地按规划中心城区人口每人0.8—1.0m2设置。
围绕“四河三山”组织中心城的绿网水网,营建宜居环境。
(1)四河:即贯穿中心城的钦江、灵东干渠两条横向水系及大潮江、渌水江两条纵向水系,共同组成贯穿中心城各片区的环状水系;
(2)三山:即六峰山、双鹤公园山体、文笔岭。
至2030年,中心城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705.03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3.95%,人均14.24㎡/人。其中,公园绿地面积537.69 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10.64%,人均10.86㎡/人。
规划共设置城市公园6个,社区公园10个。
街头绿地主要利用沿河、沿街、沿路、广场和道路分叉口等用地建设。同时在商业金融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内规划适量街头绿地。
(1)卫生隔离绿带
卫生隔离绿带主要设在工业区内部及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其中一类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25m,二类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宽度不小于30m。
(2)道路防护绿地
规划沿环城路两侧各建设20m的防护绿带;结合实际情况,在部分主干路、次干路两侧设置宽度5—25m 宽的防护绿带。
第87条 配建绿地
(1)居住绿地
新建二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2㎡/人的标准集中建设绿地,居住小区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2)公共服务设施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根据不同的用地类型采用不同的指标,行政办公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交通枢纽、商业金融中心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中小学校、体育及公共文化设施及高等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宾馆、疗养院等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3)工业及仓储用地附属绿地
按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规定,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0%。
至2030年,中心城规划广场用地12.25 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0.24%,人均0.25㎡/人。
规划广场共分为市政广场、纪念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以及休闲娱乐广场共五类。
市政广场:2处,保留扩建现状县政府南部广场,规划用地面积2.8 hm2;规划于市民服务中心南面新建市政广场,规划用地面积2.3hm2,打造新区轴线的重要景观节点;
纪念广场:1处,规划用地面积7000㎡,设置于文笔岭森林公园出入口处;
交通广场:1处,即规划汽车南站的站前广场,规划用地面积7200㎡;
商业广场:2处,结合商业中心区设置,各处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6000—10000㎡;
休闲娱乐广场:2处,结合滨水绿地及居住区公共活动场地设置,各处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4000—8000㎡。
(1)修筑堤坝,蓄水泄洪
规划在污水厂附近及水系下游筑坝,保障中心城小水系的水量,构造大水面的水景,改善中心城小气候,体现灵山特色风貌。
(2)引水入城,丰富景观
构筑环状+网络状的内部水系,形成内外贯穿的水网结构,及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水系统。
(3)通渠清淤,保证水质
进行必要的水系改线、渠道疏通、淤泥清运等工程,并保证水质的清洁,以构筑水景观,打造中心城水系环境。
(4)水系绿地,统筹规划
结合绿地空间布局的特点,在公园绿地、中心服务区及居住区中心等区域适当拓宽水域,预留较大水面及自由水体形式,打造舒适宜人的滨水公共空间。
形成一环、三轴、四核、多节点的中心城区空间景观网络。
(1)一环
即滨江特色景观环带。
(2)三轴
一条城市景观主轴:六峰山—双鹤公园—行政办公中心—文笔岭森林公园构成中心城主要景观轴线,联系城市景观核心、城市绿核及其他城市节点。
两条城市景观次轴:利用中心城两条主要的十字形主干路,打造中心城入城景观轴线。
(3)四核
一个城市红核:即市民服务中心,为人文景观核心。
三个城市绿核:六峰山公园、双鹤公园及文笔岭森林公园三个自然景观核心构成了中心城的绿核。
(4)多节点
以中心城公共中心、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城市出入口为主体,组织核心景观区外围的空间景观节点。
(5)地标建筑
在市民服务中心、商业中心、景观轴线交汇处,两江交汇处等建设地标建筑物、构筑物,形成中心城各景观轴线的景观亮点。
(1)传统文化风貌区
主要为老城区、城南北片区北部,以旧城改造、改变形象为主,完善该区的绿化景观体系,在改造中引入地方特色元素并注重完善中心城区功能。体现中心城区肌理及舒适空间。
(2)现代都市生活风貌区
主要为城南南片区北部、中部及南部,十里工业园区东片东部,将军铺片区,石龙片区东部,邓家村片区。
要集中塑造代表灵山形象的中心景观区,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灵山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内涵,形成序列空间和连续活动的场所。
(3)科教风貌区
主要为特楼村片区,结合科教用地,重点打造积极向上,科学严谨的教学环境,体现灵山的科研教育氛围。
(4)工业风貌区
主要指十里工业区片区,通过大方简约的现代主义风格工业建筑,体现灵山县现代化工业区的形象。
(5)带状滨水休闲景观区
主要为环状水带及其滨水空间形成的带状公园,利用滨水建筑退让的土地,建设滨水环形带状公园,贯穿于中心城各组团,积极营造城市生活的空间。
(6)旅游景观风貌区
主要是指文笔岭森林公园,结合山林资源打造较好的景观系统,提供集旅游与休闲运动于一身的公园空间,体现生态、绿色、自然的景观风貌,同时也是灵山中心城区的休闲品位的集中表现区。
第92条 景观风貌控制
(1)中心城轮廓线控制
以起伏的山脊线,集中发展的中心城主次高点建筑和公园、绿带的形态,形成特征鲜明、层次丰富的中心城轮廓线。严格控制沿江建筑天际线,宜形成“山”字型滨江建筑轮廓线。
(2)景观视线走廊控制
利用商业街区、广场、绿地等开敞空间联系各主要的景观标志点,如行政大楼、体育场馆、桥梁、纪念碑、标志性高层建筑等,建立多角度的视线通廊。
商业街、滨江绿带连通城市人工景观和山体公园,外围山体的自然景观及纪念碑等人文历史景观,建立城市中心与自然山水、人文历史之间的空间联系,成为体现中心城空间景观特征的视线通廊。
广场、步行街、林荫道、公园、街头绿地等开敞空间,按规划相对集中布置在主次公共中心,形成以人民广场、市政广场、双鹤公园为主体,各处中心广场、公园相互呼应的开敞空间体系。
视廊中应突出标志景观点的地位,保护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与之相关、相邻的人工建筑景观与其协调,通过开敞空间的布置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建筑景观的视线连续,在空间分布上构成行进的景观序列。
第93条 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及利用
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应使灵山的历史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确保全社会对地方传统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予以尊重。其保护和利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实物收集保存:保存方式可新建或利用传统民居建立综合性民俗博物馆或专业性民俗博物馆加以研究、陈列和展示。
(2) 记录保存:采用笔录、声像记录等方式加以记录和保存,并建立灵山县地方文化资料库,供研究、展览和教育之需。
(3)实体展示与发展:灵山玉鼓、楹联文化等民间工艺技术,以及采茶戏、跳岭头、舞狮、舞龙、舞白鹤、唱春牛、八音、山歌等民间活动,具有很强的观赏性、参与性、实用性,应挖掘这类文化传统的价值,进一步继承发扬,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4)传统名字保护:对于有历史意义、能够表现灵山县城或人文历史、但已修改的名字,可有选择地予以恢复;对于能够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典故传说、或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地名,可结合城市公共绿地、传统商业、历史文化旅游等,设置碑牌标记进行说明,以增强城市的人文文化氛围。
第94条 用水量预测
规划预测到近期2015年城区总需水量为8.0万m3/d,远期2030年城区总需水量为20万m3/d。
第95条 水源规划
(1)大步江和灵东水库水源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可作为生活饮水水源。
(2)规划以大步江、灵东水库和平南镇的西江水(西津水库水域)作为城区的主要供水水源。
(3)规划以牛皮鞑水库和距离县城约10km处拟新建的石江、木头山两座小(一)型水库,作为中心城区备用水源。
第96条 水厂布局规划
规划至远期2030年,灵山水厂总供水规模为20万m3/d。
(1)规划保留现状水厂,水源取自大步江,供水规模为3万m3/d。
(2)规划梓崇水厂位于钦江上游,马鞍山西北侧,水源取自灵东水库,总供水规模为7万m3/d,占地面积约为4.2 hm2,分两期建设,一期供水规模为5万m3/d,二期供水规模达到7万m3/d。
(3)新建灵山第三水厂,位于中心城区西部209国道旁,水源取自平南镇的西江水(西津水库水域),总供水规模为10万m3/d,占地面积约5.6 hm2,分两期实施,一期供水规模为5万m3/d,二期达到10万m3/d。
第97条 水源保护规划
(1)认真落实取水口上游河段各行政区域首长负责制,切实落实水质达标交接制度,保证上游的水质。
(2)将大步江取水口上游4000m,下游100m范围以内及沿岸纵深50m以内陆域划定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8000m,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300m范围内以及沿岸纵深1000m以内划定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切实落实对水源保护区的卫生防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分别实行相应的水源保护要求。
(3)水库取水点向库区上游延伸2100m以上的区域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并对保护区200m以内的陆域范围进行卫生防护,在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旅游、工业、养殖等项目,禁止倾倒或排放污染物质,并严格执行《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m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4)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市政排污口进行截污治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工程应尽快投入使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以减少对水源的污染。
第98条 排水体制
新区和老城改造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第99条 雨水工程规划
城内雨水经支管汇集后,汇入市政雨水管,就近排放城市水系。市政雨水管一般沿路布置。
第100条 污水量预测
2015年城区的污水总量为5.0万m3/d;2020年城区的污水总量为7.5万m3/d;2030年城区的污水总量为12.5万m3/d。
第101条 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
规划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为12.5万m3/d。
(1)规划近期于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扩建,一期处理规模达到5.0万m3/d,二期处理规模达到8.0万m3/d。
(2)远期于钦江下游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为4.5万m3/d。
第102条 污水管网规划与污水泵站
污水管网沿城市干道和沿河绿化道布置,管径与坡度根据估算污水量和实地情况而定。
结合现状污水管网运行情况,考虑污水转输需要,参考城市用地规划布局和竖向规划,布置各污水系统的大型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均按0.3—0.5hm2预留用地。
第103条 用电负荷预测
预计至2030年,规划区需电量约1700GWh,最大负荷约34万kW,最高负荷利用小时数约为5000h。
第104条 变电站规划布局
根据用电负荷预测以及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拟定如下变电站的改(扩)建容量。
表9-1 变电站规划表 单位:MVA
变电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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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
2030年
|
220kV 燕岭变电站
|
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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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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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 灵山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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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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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 金良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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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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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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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 三多变电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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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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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 夏村变电站
|
--
|
3×50
|
第105条 电网规划
规划保留220kV、110kV、10kV、380/220V电压等级。
第106条 高压走廊
规划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道路架设,考虑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通道宽: 110kV线路宽度25—35m,220kV线路宽度35—50m。通道的中心架设铁塔或杆,杆塔基础地下不能有其它地下管道。
第107条 电话容量的预测
规划期末,市话容量为23.1万门,市话普及率达到50%。
移动电话普及率远期按50%,则规划期末移动电话容量为24.7万门。
第108条 邮政规划
规划新建7处邮政支局,每座邮政支局占地2000-3000 m²。
第109条 广播电视规划
(1)建设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专用微波线路。
(2)建设调频小功率发射站,使调频广播能覆盖整个区域。
(3)增加有线台转播节目,建设电视节目制作中心,争取多播自己的节目。
(4)大力发展有线电视,使普及率达100%。
第110条 用气量预测
预测年2030年灵山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的供气规模为396.44万Nm3/年,天然气的供气规模为4608.71万Nm3/年。
第111条 气源规划
(1)规划近期,以液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为主,同时选择压缩天然气为气源,实施天然气供气工程。
(2)规划远期则采用管输天然气为城市主气源,非管道气用户仍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为气源。
第112条 天然气门站规划
规划新建一座天然气门站,同时增加门站调压储气设施,位于城区北侧鹤笋麓水库附近, 用地面积按3hm2控制。
第113条 燃气管网规划
(1)压力级制
城区拟采用中、低压二级供气方式。
(2)天然气中压管网规划
城区天然气中压配气干管管网以环网为主,充分利用现有燃气输配管网供应天然气,新管网建设与城市整体发展同步,采取循序渐进,远近结合,保证安全供气。
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100%;道路清扫机械程度达90%以上;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特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粪便排放管道化水平达到80%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第115条 垃圾量预测
预测2030年规划区范围垃圾量预测为495吨/日。
第116条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1)公共厕所
规划期末,中心城共设公共厕所101座。
(2)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混合收集垃圾容期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分类收集垃圾容期间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0㎡。
(3)废物箱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第117条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1)转运站
规划范围共设小型垃圾转运站7座,每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m,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少于5m。
(2)垃圾处理设施
近中期,中心城生活垃圾运往现状位于灵城镇棠梨村峰子岭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理。规划远期,在中心城外围下风向山体择址新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包括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堆肥厂,日处理规模达到600t/d,使用年限为20年,拟占地33 hm2。
医疗垃圾送至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
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将其运到广西固废、危废处置中心进行处理。
第118条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1)车辆清洗站
规划分别在中心城东面、西面、南面、北面的几个重要城市出入口位置,以及主干道重要地段布置车辆清洗站,规划共设置7个车辆清洗站。
(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规划区共需环境卫生车辆125辆,小型垃圾收集车结合垃圾转运站停放,大型环卫车辆则需要集中停放。规划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2处,供大型环卫车辆集中停放,用地指标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 150㎡/辆设置。
(3)环卫机构和工作场所规划
至2030年,需配备环卫工作人员1238人,环卫管理机构1个,基层环卫管理机构10个。环卫清扫保洁工人休息场所按0.8—1.2万人设一个,则共设50个,均匀分布于中心城内,纳入公共厕所和垃圾转运站建设计划中。环卫清扫、保洁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3—4㎡/人。
第119条 道路清扫
根据道路人流量大小及道路所处位置确定其清扫等级,共分3级。
一级清扫道路:每日清扫一次,保洁二次;二级清扫道路:每日清扫一次,保洁一次;三级清扫道路:每日清扫一次。
第1节 防洪工程规划
(1)规划应进一步疏浚扩宽钦江上游水域,以提高城区河道行洪能力。
(2)规划期末,完成钦江在中心城区段两岸的防洪堤建设,加强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心城区防洪标准。
(3)建立防洪防涝应急预案,提高中心城区居民防洪防涝意识。
第122条 消防站规划
规划设在中心城内设置8个消防站,将中心城分为8个责任区。其中位于十里工业区的消防站为特勤消防站,占地面积5600—7200㎡,配有8—11辆消防车;其余7个为一级普通消防站,规划每个消防站占地3900—5600㎡;配有5—7辆消防车。各消防站须配备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
第123条 消防供水
消防给水沿主干路和次干路在中心区给水管道上设置消火栓,重要建筑自行设置消防水池。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两旁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间距不应大于120m,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当道路宽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第124条 消防车通道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消防通道,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不应小于18×18m。应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车道。
第3节 抗震减灾规划
中心城内所有建筑物应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抗震设防,高层及特殊重要建筑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设防。
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主要包括交通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医疗系统,重点防护目标的建筑等工程设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在震前做好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及管理,生产单位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生产、储存、运输规定;应普及抗震防灾以及次生灾害的防止知识,教育提高全民的抗震防灾意识,增强自救能力,降低次生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性。
(1)避震疏散场地
避震疏散用地应达到人均1.5m2,主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和其它空地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应加以严格保护。
(2)避震疏散通道
中心城区内抗震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通向县城内疏散场地,或通向长途交通设施。其中中心城区主干道至少应有四个出口。
第129条 抗震加固及工程设防
(1)中心城新建建(构)筑物按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地震峰值加速度0.05G的抗震要求,重要建(构)筑物及生命线工程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防。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工程,要进行抗震加固。
(2)对要害部门和交通、能源、通讯等生命线工程,有次生灾害源的工程,高层建筑等工程的建设,应避开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第130条 指挥通信工程规划
建设中心城人防总指挥所一座。
第131条 医疗救护工程规划
预测伤员救护总共需要的地下医院面积为8500㎡。医疗救护中心应对医务人员进行救护训练,建立自备电源和水源系统,按规定进行一定的药品储备。
第132条 人员掩蔽工程规划
共规划掩蔽工程为34.65万㎡。规划布局根据人防工程技术、人口密度、预警时间、合理的服务半径,实现优化设置,布局适当分散,避免过分集中。
中心城重点地区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人防工程,在人流集散的车站、大型商场、影剧院、旅馆、体育馆、医院、学校、重要机关等处,应建设一定规模的平战结合的掩蔽工程,形式可为单建或附建的地下室、坑道、隧道等。
第133条 专业队伍工程规划
专业队伍工程为消防、抢修、防化、运输、救灾、治安等各专业队提供掩蔽场所和物资基地,应按规定加强建设,并结合相关的城市设施进行布置。
第134条 人防疏散干路规划
规划结合部分主干路修建向城市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延伸的疏散干路。主要防灾疏散道路在两侧建筑物倒塌后,应该仍然保留7m的宽度。两侧建筑物的倒塌宽度按照建筑高度的一半计算。人员通过主要疏散通道可快速到达地下掩蔽工程或快速向外疏散,规划区内的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可作为人员疏散的场所。
第135条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
建设比较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挥系统,制定综合的、全方位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案,并实施重点监测。
第136条 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
建设相对完善的中心城区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充分利用计算机处理技术、遥感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预报的自动化水平。
第137条 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各级防灾减灾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138条 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成立应急抢险大队,负责灾情、险情发生时应急调查、抢险、救护及灾情评估工作,并为政府部门提供管理及决策所需相关数据。
(1)工程建设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岩土工程勘察,查明场地岩土体的分布特征,查明建设场地浅层溶洞、隐伏土洞、软弱土体的分布特征。
(2)在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对可能出现的不同地质灾害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加强监测,防止引发和遭受地质灾害。
第140条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1)在中心城区新区、地下综合体的建设中,须同时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指导地下地上同步进行建设。
(2)各居住小区、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的地下工程须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车库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3)在城南南片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商业中心等功能比较集中、高层建筑较多的区域,结合高层建筑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用作停车库、设备用房及有关商业设施等,形成以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为节点,通过多条地下通道联系在一起的网络结构。
(4)在车站、主要道路交叉口等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位置,地下空间以疏散人流及车流等功能为主,商业设施服务为辅。
(1)水环境功能区划
钦江大步江河段是灵山县自来水厂现状取水水源(水厂取水口下游100m至取水口上溯至灵东水库坝首)、灵东水库和西津水库为灵山中心城区规划水源,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钦江中心城区其他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中心城区景观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
(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中心城大气环境控制为二类区,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2016年1月1日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四类,分别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内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行政办公等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1 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即昼间≤55dB,夜间≤45dB。
2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中心城的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以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等区域,执行2 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
3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工业组团及其他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区,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3 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和4b两类: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周边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以及主干路两侧,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4a 类声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即昼间≤70dB,夜间≤55dB。中心城区内无4b类声环境功能区。
至203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90%。
医疗垃圾应送至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医疗垃圾。
(1)加强钦江流域森林特别是县城水源地防护林建设,综合整治县城水源和水质,杜绝饮用水水源护区内的废水排放。
(2)规划要求城区近期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要加快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实行雨污分流系统,工业废水经二次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县城污水管网。
(3)加强大气的控制与治理。加强县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对污染较大的项目要做环境评估。
(4)对城区二氧化硫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对规划区内工业和生活燃煤含硫量实施有效控制。
(5)严格限制和禁止发展高耗能、高污染、难治理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
(6)改变居民生产能耗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
(7)加强城区的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生活噪声源的管理。
(8)建立县城生活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体系,建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县城生活废弃物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145条 节能规划措施
(1)实施城乡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引导,同时通过集约管理、土地置换等手段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进行整合,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2)强化乡村的农业生产功能,实现农业生产用地的规模化和集中化;
(3)加强水域综合治理规划,鼓励和加强节约用水、污染防治及处理等技术研究和试验;
(4)进行经常、广泛、深入的教育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节能意识;
(5)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强化能源综合规划和管理,优化能源可持续发展环境;
(6)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各类建筑建设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建设部令第143号)》及广西区地方标准规定。
第146条 中心城近期发展总目标
全面深化区域合作和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构建北部湾经济区的都市型轻工产业基地、商贸物流集散地和现代休闲旅游目的地,并强化灵山县中心城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职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全面发展。城市整体框架基本确立,城市各项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城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将灵山建设成为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山水园林城市。
第147条 中心城近期发展分目标
(1)经济发展
至2015年GDP年均增长速度为20%左右,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83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达22:49:29。全县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达到11.6亿元。
(2)社会进步
社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综合参保率分别达到95%、85%;形成较为完善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6%以内。
(3)环境保护与建设
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57%,受保护地区占全县面积的比例高于18%;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及城镇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均大于90%;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高于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均不低于80%。
(4)人民生活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727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700元。
第148条 近期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
至2015年,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为23万人。
(2)用地规模
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4 km2左右。
第149条 近期发展方向
因此近期城市主要建设发展方向为向南、向西。
第150条 近期发展引导
(1)总体策略是加快新区发展,积极保护改造老城区。
(2)坚持新区建设与老城有机更新并重的原则,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加快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发展,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3)重视中心城区的资源优化配置,积极落实工业项目发展及用地需求,工业重点向十里工业园集聚。
第151条 近期工业建设
十里工业园:在现状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电子信息等都市型轻工产业为主的产业集群。
老城区工业改造:逐步将老城区中心现状中的二、三类工业进行改造或搬迁。
第152条 近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建成中心组团市民服务中心。
(2)建成位于209国道以东、钦江以南的灵山县会展中心,并在市民服务中心周边建设文化设施用地。
(3)建设中心组团综合性医院、三海组团综合医院,改善现有医院的设施条件。
(4)启动教育园区的一期建设。
(5)新建小学六所,规模每所1000—1500学生,新建初中3所,规模每所2000人左右中学。
(6)在三海组团新建福利养老设施两处。
第153条 近期商业设施建设
沿荔香大道、环秀路延长线设置上规模的金融、商业机构;在市民服务中心周边建设商业、商务设施,形成县城综合服务中心。
第154条 近期住宅建设
(1)严格控制私房建设。
(2)新增居住用地主要集中在三海片区、城南北片区、老城区西部、市民服务中心周边等地区。
第155条 近期城市绿化
(1)在完善现状双鹤公园基础上,重点建设灵城湖公园及钦江滨水绿地(209国道至钦江大桥段),及将军铺片区、三海片区、城南北片区共5个社区公园。
(2)新建市民服务中心南面市政广场。
(3)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对旧居住区进行改造,绿地率达到25%以上。
第156条 近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新建北流(清湾)至南宁(苏圩)高速公路。改造209国道灵山县城段,提高区域运输通道的通行能力。
(2)新建荔香大道、湘桂大道、北环路、南北向主干路,延伸现有的友谊路、环秀路,建设双鹤公园穿山隧道,提升改造江南路、友谊路等干路。
(3)保留现状灵山县客运站,新建城北客运站,同时配建相关设施,调整公交线路。
(4)结合城北客运站新建一处公交首末站。
第157条 近期生态环境保护
近期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为主,并积极开展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和交通噪声整治。落实近年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第158条 近期公用设施建设
(1)给水工程规划:灵山县中心城区2015年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采用350L/人•d,城市用水量为8.0万m3/d。规划保留现状水厂,供水规模为3万m3/d,规划新建梓崇水厂,总供水规模为5万m3/d。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结合远期建设确定。
(2)排水工程规划:2015年,中心城区污水管网初步建成,新区和老城改造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规划近期在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扩建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一期处理规模达到5万m3/d。
(3)电力工程规划:2015年灵山县城区需电量为350GWh。近期新建110kV三多变电站,建设县城区110kV环网,向中心城区供电。
(4)通信工程规划:2015年,市话普及率为40%。2015年,规划建成区移动电话容量达到11.5万门,电话普及率达35%。2015年,规划建成区国际互联网用户数达1.2万户,普及率达15%。
(5)邮政工程规划:合理分布邮政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增长及经济发展,积极发展邮政代办所。新居住区、小区开发建设,应同步规划建设邮政局所、信报箱群。在老城区重要地段因城市建设被拆除的邮政所应重建,在新区规划建设时应预留邮政所的位置和用地。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应同步调整和规划建设邮政报刊亭、邮筒;在中心城区,结合老城改造,适当调整和改建现有邮政通信局所,加强邮政网点。
(6)广播电视规划:建成完善的地下管道资源,完成架空线缆的入地改造工作。建成增值业务平台,开展多功能综合业务。
(7)燃气工程规划:2015年居民气化率100%,气化人口23万人,规划气源40%为管道天然气,60%为瓶装液化石油气。
2015年中心城区居民的耗热定额为为2093MJ/人•年(50万Kcal/人•a),天然气年耗气量为973.1万Nm3/a,液化石油气年耗气量为502.2万Nm3/a。近期以LNG(原有气化站)与SNG(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管道燃气主气源。
(8)环卫工程规划:2015年,灵山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为23万吨/年。2015年,灵山规划建成区内共设置小型转运站6座,中心城生活垃圾运往现状位于灵城镇棠梨村峰子岭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处理。
(9)防灾工程规划:规划近期设置消防站5个。结合新行政中心新建一处人防指挥中心,近期建设掩护工程16.1万m2。
第159条 中心城区用地强度管制规划
(1)高强度控制区:容积率控制在3.0—5.0。主要指服务中心、商业中心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综合片区,主要集中在城南片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商业中心等,营造县城地标建筑。
(2)中高强度控制区:容积率控制在2.5—3.0。主要指新建居住片区及行政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主要集中在城南片区、将军铺片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山水格局特点,塑造出富有当地特色的城市空间格局,体现现代风格。
(3)中等强度控制区:容积率控制在2.0—2.5。主要指老城区片区的居住、商业金融业用地,主要集中在老城区片区。应充分体现地方传统风貌特色,维护老城区城市肌理。
(4)中低强度控制区:容积率控制在1.2—2.0。主要指中小学校、医疗卫生以及邮电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结合公共设施设置一定的标志性建筑,提升城镇形象。
(5)低强度控制区:容积率控制在0.5—1.2。主要指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应结合产业布局,依托不同工业建筑的体量大小,表达现代工艺流程。总体上要尽量让较大型企业建筑沿主要城市道路两侧布置,中小型厂房居后,形成层次感较强的沿路工业景观。
(6)基本无开发区:指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应结合周边地块性质进行绿化栽植及景观布置,为居民提供公共活动场地和休息场所。
第160条 高度控制区域划分
(1)开敞空间区域:城市广场、自然山水系统、城市绿化系统等,该区域以自然地形保持为主,严格控制建筑物建设。
(2)低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15m以内。主要包括沿江、临山住宅区;城市河流两侧以及城市绿带两侧一定距离内的低层建筑控高区;风景名胜保护协调区。
(3)多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24m以内。主要包括普通居住区、文化娱乐区、科研文教区以及行政区等。
(4)中高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36m以内。主要指城市重要的商业区以及重要的景观大道沿线等区域,主要建设商住办公混合楼群和小高层住宅。
(5)高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60m以内。商务中心区、市民服务中心区,及三海片区、东边塘片区、将军铺片区等的中心区域,功能为商务办公楼群,结合新区的核心开敞空间,塑造城市标志形象。
(6)超高层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100m以内。主要指综合服务中心及县城区地标建筑,形成县城中心。
第161条 城市五线控制
城市黄线是指对县城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县城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参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执行。
规划重点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和滨河绿地的范围控制线进行界定。
城市绿线管理参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执行。
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拓宽、整治、防洪排涝调蓄区、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护区。
城市蓝线管理参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执行。
(4)城市“紫线”规划
城市紫线主要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的保护范围主要是:六峰山—三海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古迹和摩崖石刻、马鞍山“灵山人遗址”等。
城市紫线管理参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执行。
(5)城市“红线”划定
城市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的控制线。
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第162条 规划法制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于城市“五线”的管理控制。
第163条 区域协调机制
与周边城市建立产业分工合作、基础设施共享衔接、水资源管理、灾害防治、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区域协调长效机制。
第164条 城乡统筹机制
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管理的体制障碍;坚持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165条 用地管理政策
以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用地管理的根本依据,加强政府土地储备,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控制和管理,设立准入门槛;加强用地效益评估和用地批后管理。
第166条 人口发展政策
通过公共政策调控,实现城市人口在规模、结构、布局上的合理化;积极引进人才,同时积极实施本土化战略,加强现有人力资源的职业技术培训,培养适应未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层次技术人才。
第167条 资源环境政策
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区”政策,保护区域性不可再生资源;对工业用地设立严格的环境准入门槛;加强区域环境协调,建立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
第168条 部门协调政策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第169条 公众参与政策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及公众在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建立重大问题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设立监督机制,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170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专题研究、基础资料汇编)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71条 本规划通过钦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起,具有法律效力,《灵山县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同时废止。
第172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灵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规划是灵山县城发展与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在中心城规划区内进行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定,均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173条 上述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违反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整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灵山县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本规划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灵山县县域协调发展目标体系
类别
|
指标项
|
指标属性
|
县域发展目标
|
指标参照系
|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
经济发展目标
|
经济增长率(%)
|
预期
|
>20.0
|
>20.0
|
>12.0
|
|
生产总值(亿元)
|
预期
|
280
|
720
|
2000
|
|
|
人均生产总值(元)
|
预期
|
16667
|
39779
|
95238
|
与全国全区同步
|
|
三次产业结构(%)
|
导向
|
22:49:29
|
20:47:33
|
16:46:41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导向
|
27270
|
29533
|
41000
|
年均增长8%以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控制在3.5:1以内
|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导向
|
7700
|
8438
|
19315
|
||
社会发展目标
|
户籍总人口(万人)
|
预期
|
168
|
181
|
210
|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
城镇化水平(%)
|
预期
|
40
|
50
|
63
|
|
|
义务教育完成率(%)
|
约束
|
98
|
99
|
100
|
|
|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
导向
|
35
|
45
|
50
|
|
|
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张)
|
预期
|
2
|
2.5
|
3
|
|
|
千人卫生机构人员数(人)
|
预期
|
2
|
3
|
4
|
|
|
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岁)
|
预期
|
78
|
80
|
81
|
|
|
环境发展目标
|
全县森林覆盖率(%)
|
导向
|
57
|
60
|
65
|
十一五期末达到52%
|
耕地保有量(万hm2)
|
约束
|
2.11
|
2.1
|
2.0
|
基本农田数量保持不变
|
|
县城饮用水水质达标率(%)
|
约束
|
100
|
100
|
100
|
|
|
县城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约束
|
70
|
85
|
95
|
|
|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吨标煤)
|
约束
|
1.8
|
1.4
|
1.2
|
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5%以上
|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约束
|
≥65
|
≥70
|
≥75
|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约束
|
≥80
|
≥95
|
≥95
|
|
|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
|
约束
|
≥90
|
≥95
|
100
|
|
|
城市建设目标
|
县城人均道路面积(m2)
|
导向
|
15.0
|
17.0
|
19.0
|
|
县城供水能力(万吨/日)
|
导向
|
6.0
|
8.0
|
10.0
|
|
|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导向
|
8.0
|
8.5
|
9.0
|
|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导向
|
35
|
40
|
45
|
|
|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
|
约束
|
≥70
|
≥90
|
100
|
2010年不低于50%
|
|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约束
|
≥90
|
≥90
|
≥95
|
|
|
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
约束
|
≥6
|
≥8
|
≥11
|
|
附表2 灵山县中心城区规划用地平衡表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m²)
|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m2/人)
|
||||||||
现状
|
近期
|
规划
|
现状
|
近期
|
规划
|
现状
|
近期
|
规划
|
||||
R
|
居住用地
|
1050.58
|
1064.86
|
1760.08
|
60.16
|
44.09
|
34.82
|
56.18
|
46.30
|
35.56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137.16
|
242.92
|
502.07
|
7.85
|
10.06
|
9.93
|
7.33
|
10.56
|
10.14
|
||
其中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45.35
|
58.49
|
76.17
|
2.60
|
2.42
|
1.51
|
2.43
|
2.54
|
1.54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2.82
|
20.32
|
55.12
|
0.16
|
0.84
|
1.09
|
0.15
|
0.88
|
1.11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68.66
|
130.31
|
259.50
|
3.93
|
5.40
|
5.13
|
3.67
|
5.67
|
5.24
|
||
A4
|
体育用地
|
8.50
|
8.50
|
29.49
|
0.49
|
0.35
|
0.58
|
0.45
|
0.37
|
0.60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11.43
|
20.91
|
66.79
|
0.65
|
0.87
|
1.32
|
0.61
|
0.91
|
1.35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0.35
|
4.34
|
14.95
|
0.02
|
0.18
|
0.30
|
0.02
|
0.19
|
0.30
|
||
A9
|
宗教用地
|
0.05
|
0.05
|
0.05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0.01
|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52.37
|
185.22
|
464.45
|
3.00
|
7.67
|
9.19
|
2.80
|
8.05
|
9.38
|
||
M
|
工业用地
|
200.88
|
222.32
|
442.15
|
11.50
|
9.21
|
8.75
|
10.74
|
9.67
|
8.93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5.17
|
30.12
|
103.16
|
0.30
|
1.25
|
2.04
|
0.28
|
1.31
|
2.08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213.58
|
382.68
|
1022.10
|
12.23
|
15.85
|
20.22
|
11.42
|
16.64
|
20.65
|
||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
|
208.50
|
370.35
|
988.15
|
11.94
|
15.34
|
19.55
|
11.15
|
16.10
|
19.96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15.06
|
26.04
|
55.22
|
0.86
|
1.08
|
1.09
|
0.81
|
1.13
|
1.12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36.77
|
260.87
|
705.03
|
2.11
|
10.80
|
13.95
|
1.97
|
11.34
|
14.24
|
||
其中:公园绿地
|
33.39
|
207.22
|
537.69
|
1.91
|
8.58
|
10.64
|
1.79
|
9.01
|
10.86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1746.23
|
2415.03
|
5054.26
|
100.00
|
100.00
|
100.00
|
93.38
|
105.00
|
102.11
|
||
备注:2010年现状常住人口18.7万人
2015年现状常住人口23.0万人
2030年规划常住人口49.5万人
|
附件:
编辑:芝洲莫鱼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