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3月29日讯(记者 伍永志)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次的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章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同时也增加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条款,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如果提高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等。
旅游者享有旅游权利并履行义务
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活动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对此,修订草案新增了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修订草案中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时享有知悉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等8项权利。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同时,旅游者应当履行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出现随地吐痰、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等六项义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滯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檀自分团、脱团。
如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可以通过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旅游合同中约定由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等五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修订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为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提供便利。
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特色旅游是广西旅游的亮点,修订草案增加旅游特色名县、红色旅游等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同时增加红色旅游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营利的旅行社业务
当前,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不仅扰乱旅游市场,而且也容易给旅游者旅游活动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修订草案中增加旅行社业务经营规范的相关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景区门票价格提高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景区乱收费、乱涨价问题是旅游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就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收费,提高门票价格的程序,门票价格的公示、收取、优惠及减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关于门票价格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车辆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
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宰客”、“甩客”、超载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应当予以规范。
修订草案中增加旅行客运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需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对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修订草案中增加了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经营的这些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删除导游可接受小费规定 细化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修订草案中删除之前提出“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的规定,并对旅行社导游绩效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