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优美的人民公园。记者段柳健 摄
游客欢乐体验凤岭儿童公园水世界。记者段柳健 摄
凤岭儿童公园内游客尽情戏水。记者段柳健 摄
修葺一新的上林大龙湖景区。 (黄晓妍 摄)
近日,记者从市旅发委获悉,为促进广西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旅游条例》从旅游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特色旅游、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助力广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旅游条例》实施前的学习宣传培训和执法准备等工作,确保《旅游条例》在我市全面、有效地实施,我市将于9月23日组织市旅游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旅游工作分管领导、县区旅游局(委)负责人,市旅发委、旅游质监所、旅游协会、旅游服务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和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负责人开展新修订《旅游条例》集中培训,对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现实意义、主要特点及具体规定、对旅游行业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产生的深远意义进行学习。
旅游业迅猛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旧《旅游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8年来,广西旅游业发展迅速,出现了不少新业态、新情况。同期,南宁市的旅游业加快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二五”期间,全市旅游总人数3.06亿人次,旅游总收入2534.09亿元,分别是“十一五”的2.34倍和3.24倍。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全面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旅游业对广西及南宁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持续加大,产业融合不断加快,特色产业布局有序推进。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景区开发开放管理,利用互联网经营旅游业务,以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等新情况和新问题。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全文分为总则、旅游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特色旅游、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62条。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导游及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经营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旅游条例》以人为本,突出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经营者是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主体,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增设一章,专门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障、特殊群体的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作出规定,还规范了旅游纠纷解决途径、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综合执法机制、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等,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游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依法履行合同、诚信经营、提供符合法定要求和约定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等义务,特别对旅游经营者使用质量标准等级标识、签订旅游合同、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遵守价格管理规定、景区情势变更和流量控制、网络经营等活动作了专门规定。此外,为了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避免其因为收入过低而收取“小费”“回扣”等,损害旅游者权益,《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保障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鼓励建立以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发挥市场作用促进旅游发展
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加消费者福利。《旅游条例》除规定地方政府和旅游经营者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义务外,还规定了建立公开透明的旅游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同时,统筹协调,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为保障旅游业与有关行业工作的协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创新投融资平台、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负责旅游安全、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统一受理投诉、加强形象推广、宣传文明旅游、发展特色旅游、人才保障、用地保障等职责。
重视并引导特色旅游发展
《旅游条例》还特别对发展广西特色旅游进行了明文规定,要求地方各市、县级单位都要重视发展特色旅游。
首先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创建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
广西是红色革命圣地,也是广西旅游的一块金字招牌,《旅游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红色旅游发展。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的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红色旅游发展,改善红色旅游基础设施。
另外,广西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有着独特的边境旅游资源。《旅游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合作机制,制定先行先试政策,促进本自治区与东盟成员国的旅游发展。
同时,《旅游条例》对乡村旅游、民族医药、康疗旅游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