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坚持党政同责,压实耕地保护责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难题,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为全面落实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构筑坚实资源基础。
(二)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全区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产能有保障,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发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发生。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36.4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5.4万公顷,建成181.66万公顷集中连片、设施配套完善、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衔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格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为基本约束,合理确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比例,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引导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各类非农建设避让耕地,特别是水田等优质耕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统筹安排土地利用中的新增、流量和存量计划,实行差别化配置,推进有条件地区建设用地减量化。落实耕地严保严管措施,对近5年平均供地率低于70%、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突出的市县,视情调减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修改制度。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对优先保护类的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以及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重大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须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踏勘论证和审查报批,并及时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工作。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基础。
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和年度更新系统,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动态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五)切实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到2020年,逐级落实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9.13万公顷以内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工作,深度整合土地资源,有效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有效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总结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
(六)严格管理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民建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限定的面积。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或原址重建,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加大农民建房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纵横配合、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管控格局。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治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法自行补充的,可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按照同一地类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调剂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实难以在本县域内补充耕地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跨县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均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跨市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本市跨县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八)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划定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域,认真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垦耕地。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拓展垦造耕地新途径,允许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废弃坑塘水面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整治为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做好整治新增耕地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确保整治耕地规范、有序推进。
(九)拓宽补充耕地渠道。积极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市县人民政府统筹涉农资金,除使用自治区下达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外,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对已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积极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耕地开垦费安排的资金以及2017年1月1日起使用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面积和新增粮食产能,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推广“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实行指标分类核销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的要求。市县申报项目建设用地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的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从本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分类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材料一并报批。按规定允许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的,在申报用地时须按规定落实已立项并已报备具体的补充耕地项目或提质改造项目,承诺到期时国家及自治区将及时核销补充耕地储备库补充耕地指标,核销后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方可用于占补平衡。切实加大土地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要求,按期完成承诺到期的耕地提质改造任务。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要组织开展补充耕地检查复核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成果准确、真实可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落实到位。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研究制定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优先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实现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十三)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做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应剥尽剥、能覆尽覆”,优先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垦造耕地、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等项目,进一步提升新增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合理统筹布局剥离利用点,有效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后直接覆盖利用,减少剥离、覆盖利用成本。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以新增水田面积和提升耕地产能为重点,通过耕地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
强化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将耕地土壤培肥改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面推进耕地提质建设。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推进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四)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范围,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开展以轮作换茬、冬耕晒垡和休耕培肥为核心内容的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护和治理,坚决防止损坏耕地质量、改变耕地地类、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将休耕变弃耕等现象发生。
(十五)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强化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评定与年度更新评价工作衔接,确保新增耕地评定结果及时上图入库、汇总分析,定期对全区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开展农用地估价试点工作,并探索将成果运用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土地整治成效分析、耕地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制定基准地价服务农用地流转等方面。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六)建立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十七)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和保证我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等政策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利益调节。鼓励深度贫困县(市)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提倡开发优质补充耕地指标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大力开发补充耕地指标。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十九)严格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