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
桂政发〔2009〕72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是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也是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机构改革,我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理顺,较好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行政区划调整,城区的管辖范围普遍扩大,市与城区之间职责不清、管理缺位、条块分割、责权利不统一等问题又突出起来。因此,必须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的城镇化、工业化提供强有力的体制和机制保障。各市要从发展大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在确保市级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的事权范围,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方式,逐步形成灵活高效、运转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确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下放城区政府,推进城市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宏观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强化基础的要求,适度扩大城区政府管理权限,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
——责权利相统一。适度调整市直主管部门的管理幅度和管理范围,能够实行以块为主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给城区,使城区事权与责任、利益基本一致,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精简、统一、效能。在不突破现有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按管理权限划转,合理调整市与城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济管理。
投资项目:属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由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属企业投资项目的,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需要市级以上(含市级)平衡建设或者经营条件的项目、跨城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外,由城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由城区管理的项目中涉及自治区专项收费且原属于市级收入由市级征收的,下放城区负责征收管理。
物价管理:城区明确有负责价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区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收费许可证年审管理,商业、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和对价格欺诈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区内农村自来水厂供水定价权等职责,由城区具体负责。
农业和林业管理:城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审批等职责,由城区负责(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重点项目外,国家、自治区、市级涉农项目资金由市拨付到城区,由市主管部门监督城区按要求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修理资格审批职责,城区明确有负责农业机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城区负责。
(二)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外的企业改革土地处置、建筑及房地产管理、征地拆迁等有关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城区政府行使。市政府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骨干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开发;城区内的旧房改造、小区开发工程、乡镇建设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相应的审批权和管理权由城区行使。城市规划区外的镇、乡、村规划管理由城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政管理:市政府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干管道与市级道路、桥梁、照明和主次干道的给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城区政府负责城区级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市直主管部门保留市级城市广场的管理、维护权限,其他广场由所在城区负责管理、维护。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事业的规划和发展,负责对各城区环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负责城市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其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环卫科研与监测管理。城区政府及其所属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等环节具体作业,负责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环境保护管理权限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并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城区重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做好监督指导,重要执法活动统筹协调、复议等工作,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城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履行执行职责,承担具体执法事项;搞好所辖区域的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社会治安和公共服务等工作。按照及时、有利的原则,一般性事项由城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置,事后向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城区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关于社会管理。
教育管理: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和高(完)中(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由市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中以下教育含民办短期培训学校)以及办学审批,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教育费附加由市政府统筹安排支出,以平衡全市的教育事业发展;城区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由城区征收,由市政府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职业教育,其余按规定使用。
公共卫生管理:在确保卫生疾病控制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将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城区内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权限下放给城区政府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管,城区内小饮食店、小食品销售店、小食品加工厂、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和城区管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农村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由城区负责。城区政府设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由城区负责;生猪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活动监督管理,由城区负责。
文化市场管理: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城区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娱乐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对娱乐经营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演出经营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城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县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除特别规定外,城区内涉及劳动就业与培训、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障等工作,由城区负责。城区的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以及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由城区政府审批办理,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交通管理:城区设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在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行政许可权、行政执法权由城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通过下放权力,使城区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四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权责统一。
(四)关于人事
和机构编制管理。
人事管理: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城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平行或顺向流动、职位调整由城区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城区在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决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及人数,并在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公开招聘工作。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城镇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培训由城区负责。
机构编制管理:在市下达的机构设置限额和编制总量内,城区下属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机构设置和机关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平行或顺向的编制调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之间人员平行或顺向流动的编制使用事项,由城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和权限规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五)关于财权关系。
在科学合理界定市与城区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市与城区的支出责任;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并规范市与城区收入划分,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市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市对城区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成效。
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和领导责任,把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对理顺市与城区的权责关系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各部门协调不一致的职能问题,要及时协调裁定。各市直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使职能调整、权力下放、工作移交相互衔接,防止出现职能缺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结合实际,稳妥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城市管理水平等情况,依据本《意见》精神,从实际出发作出决定,对城区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不折不扣的把事权下放给城区管理;对城区暂不具备条件接收事权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不管哪种情况,都应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务必取得实效。
(三)切实更新观念,完善城区功能。
各市直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全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适应工作变化,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要强化城区的基础地位,切实解决好条块分割、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在发挥城市整体功能的同时,完善城区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区的积极性,促进城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四)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各市机构编制部门对需要调整的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要及时指导和协调,确保机构编制能够适应开展正常工作需要;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并进行合法性把关,依法推进;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实施工作行政监察,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查实,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沟通和协调,推进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工作于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城市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