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 (元) | 适 用 地 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820 | 6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
二类 | 710 | 5.5 |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635 | 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565 | 4.5 | 各县、自治县 |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资 调整 通知
编辑:凝望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