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进行修订,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4种情况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范畴,接受审计监督或专项审计调查。
为了更好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此次修订新增了不少新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见相关链接)进行明确。《征求意见稿》拟定,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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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政府以项目或土地等资源融资,或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接受使用社会资金,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