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落实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是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提高全区城市社区建设水平,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自治区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组织、制度和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社区自治和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为构建和谐广西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依法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机制,以人为本、强化管理服务,把工作精力和重点更多的放到社区,把各种工作力量集中到社区,把各种服务资源整合到社区,加快推动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使工作重心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移,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构建纵横结合、全面覆盖的工作网络,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管理各项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覆盖率达100%;社区居民自治更加深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取得新的进步,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达80%以上;社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和面积达标率达90%以上,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成。到2020年,全区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加完善;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达到国家相应建设标准;社区干部队伍结构和素质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社区管理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内外关系更加协调,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健全城市社区组织体系
(四)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完善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加快构建城市基层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新建住宅区、工矿企业所在地、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建设。采取单独组建、区域统建、挂靠并建等多种方式,通过网格党支部、功能党小组等有效形式,及时在党员集中的商务楼宇、集贸中心、专业市场、项目工地、新建小区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五)健全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凡达到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应及时组建。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居民委员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居民生活区,要依据社区设立原则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能单独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要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新设立或进行规模调整后的社区,应及时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
(六)完善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依法开展民主选举,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推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和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制度,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公益事业等管理,推进社区民主法制建设。
(七)理顺各类社区组织关系。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的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不得干涉依法属于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支持、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并根据社区居民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社区管理和服务。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各类组织的领导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构建新型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八)优化社区布局规模。根据建设规划,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范围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会构成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社区规模以3000户左右为宜,企业职工生活区、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可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适当扩大规模。
(九)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加快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突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职责,提高社区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整合社区现有设施及各部门设在社区的工作站点,全面建立社区服务站,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社区服务站的统一规划、经费筹措、人员培训、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社区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
(十)实施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推动街道办事处职能和工作重心转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托街道政务服务资源,建立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并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社区及居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防止社区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组织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规范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
(十一)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治安情况等基本要素,科学划分社区网格,配备必要工作力量,依托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精细化动态管理和服务,构建“社区有网、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一岗多责、一专多能以及权责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使社区网格管理员切实承担收集社情民意、采集相关信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社区居民等职责。
四、完善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设施
(十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党员活动、就业保障、社区卫生、综治、警务、文化、体育、养老、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提倡“一室多用”,按照社区办公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的原则,提高使用效益。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使用,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
(十三)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整合公安、民政、司法、综治、人口计生、文化、卫生、社会保障、老龄、残联等现有数据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数据库为支撑,以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渠道界面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推进社区居务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社区安保电子监控系统、电子阅览室、信息亭、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设施建设,及时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信息和生产生活服务。
五、强化城市社区建设的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责任制,区(县、市)委书记为社区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市、区(县、市)领导干部和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建设联系点,落实部门帮扶责任。要将社区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市、区(县、市)党政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加强社区居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加强社区居务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搞好协调服务;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推动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其他部门和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社区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向基层的体制机制,提高社区综合服务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拓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引入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民间资金,发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逐步形成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强化社区经费监管,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财务专账。各级财政列支的社区工作经费、社区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资金等均纳入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其做好社区建设工作的保障能力。建立社区工作人员报酬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七)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办法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数量由各区(县、市)确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经费在各级干部培训经费中统筹列支。要关心社区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挂职锻炼。
(十八)构建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区建设的新格局。充分调动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共驻共建机制,推动驻社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现社区服务性、公益性资源共建共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导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