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是明确了基本生活费的申请程序和办法。规定社会散居的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了基本生活费的分担办法。该专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的方式共同筹措。
三是明确了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发放和结算。各地孤儿发放标准按照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初要将本地上年度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人数、基本生活费标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以便于对上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据统计,我区现有孤儿2.2万人,自治区财政每年筹措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达1.5亿元。《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