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8 09:58:52 广西日报

  2月27日,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定情况。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从制度上有效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我区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办法》确立了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对爱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办法》着重规定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制度、创建卫生城镇和卫生单位制度以及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

  《办法》还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出规定,对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粮库等易招引或者滋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成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场所,并规定吸烟者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主动避开妇女、儿童以及其他不吸烟者。

编辑:凝望  作者:乔晓莹 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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