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正式印发了《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新规对培训组织工作、培训报销结算、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突出了对政府部门的厉行节约管理。
《办法》要求,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同时,应控制工作人员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办法》明确,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作为财务记账时的原始凭证。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财政厅。
编辑:香香 作者:记者/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