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不用交了,让我们真切感受到国家支持我们小微企业的决心。”这段时间以来,我市不少纳税人再次收到税收优惠“红包”——记者昨天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根据自治区地税局下发《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营业税。从10月份税款申报期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可以享受这一最新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按季申报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对于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纳税人,按照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超过起征标准的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非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取得临时性应税收入并按次代开发票的,每次营业额500元以上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为解决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短缺、融资难、竞争力弱等难题,国家近年来从简政放权、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给予了小微企业大力支持。此前,2013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就开始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此次把现行小微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万元,将使小微企业的减税面和免税金额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从而让小微企业纳税人得“真金白银”的实惠,真正减轻了企业发展经济负担,同时对于繁荣我市批发零售业、小型制造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激发贺州创业梦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