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7月22日讯(记者 伍永志)22日,自治区审计厅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到,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管理不善等方面的问题。
自治区审计厅在报告中介绍,经审计发现全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和安置补偿不规范,有4个市、8个县(区)未明确城市棚户区界定标准、未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库或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安排不当,致使11个棚户区不能及时得到改造。同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不规范,如未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资金滞拨或闲置等,涉及资金3.56亿元。
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有1个区直部门6个市、6个县(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不合规或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涉及项目516个;有8个市、32个县(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分配有失公平、长期空置、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涉及保障对象9,864户、租赁补贴和租金846.38万元、保障性住房3,564套;有2个区直部门、4个市、5个县(区)未完成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基本建成任务或租赁补贴任务等。
审计部门还审计查出部分区直单位“三公”经费超年初预算支出5,778.14万元;占用其他科目支出“三公”经费3,116.62万元。有20个单位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车购置费846.76万元、53个单位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车运行维护费1,567.22万元、12个单位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389.85万元、45个单位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312.79万元。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此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厅提出的意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在今年11月下旬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