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范区(核心区)中的设施农用地,且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业、配送业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进区入园按工业用地进行管理
■ 仓储、配送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按《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综合型物流项目用地标准执行
南宁讯(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凡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生态绿色农业、高科技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现代物流业、观光休闲农业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在用地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7月26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用地政策,切实保障示范区项目用地。
《意见》规定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的用地政策。一是示范区(核心区)中的设施农用地,且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所需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业、配送业等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进区入园按工业用地进行管理;三是仓储、配送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按《广西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关于综合型物流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定额标准为:根据项目每年货物流通总量,单位用地指标0.5公顷/万吨。
《意见》明确,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并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以及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项目所涉及的永久性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据悉,为切实提高示范区耕地质量,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经营,自治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按年度申请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对符合奖补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亩专项资金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