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 记者苏琳)近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了解到,为贯彻实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两项备案(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动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争取符合备案条件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申办工作。
三类交易主体备案方式不同
主体备案工作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驻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获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我区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办法》实施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备案。
未备案者将依法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等工作,也可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服务窗口(或行政审批局)现场办理。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备案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据悉,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是获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掌握广西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底数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