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共同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选址、规模、使用和监管方式等。规定由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乡镇备案证明上报至所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设施不再使用的,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原地类为耕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复垦为耕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其他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各地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建成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对已经建成且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按要求及时完善备案手续;对已建成且不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由各县(区)提出整改方案,整改到位后,按要求及时完善审批或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通知》还明确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并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通知》强调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实施细则,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合理细化设施农用地范围和清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备案材料目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明确设施农用地标准,进一步细化用地规模、建设方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