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保障设施农用地合理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及选址,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记者了解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意见》对设施农用地范围及选址进行了规定,要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亩。
《意见》要求,设施农用地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把各地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纳入耕地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