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年的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终于落地。日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据了解,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其作为推进资源税整体改革的关键一步。根据方案,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定率计征后,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为“应税煤炭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自治区财税部门在该幅度内上报审批后确定。此外,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以及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可分别享受资源税减征30%和50%的税收优惠。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具体考虑地方政府的需求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坚决取缔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其他违规涉煤收费基金,将其他收费基金平移或部分平移至资源税,理顺税费关系。在税率确定上,将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拟定广西煤炭资源具体适用税率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