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硒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15 年9 月修改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形成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广西富硒农产品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西富硒农产品质量信誉,保障富硒农产品安全,增强广西富硒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富硒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从事富硒农产品生产、认定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富硒农产品,是指产品非经外源添加, 硒元素含量达到《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富硒农产品认定,是指本协会按
照《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对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请的含硒农产品进行评价的活动。
富硒农产品认定的范围由本协会确定。鼓励本协会会员单位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
第五条 本协会作为广西富硒农产品行业管理和自律组织,通过实施本办法,加强富硒农产品生产经营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服务,协助行业监督、检查,引导消费。
第六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本协会在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的产品至少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四)向本协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产品产地区域范围和环境说明、产品生产计划和规模、产品生产执行标准等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的,应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复印件);
7、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无以上证书其中之一的,需提供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验报告(复印件);
8、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产品符合该行业产品质量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9、保证执行富硒农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接受监督管理等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的本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是富硒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的,还应提供其与富硒农产品的生产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三章 认定实施
第八条 本协会实施富硒农产品认定,应当依据《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办法。
第九条 本协会应当公开富硒农产品认定依据的标准、认定基本规范、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富硒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本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品种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属实的,则抽取农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协会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需提前3 个月提出申请。
第四章 证书及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单位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原产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种类名称;
(四)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五)产品认定标志的使用范围;
(六)颁证机构(盖公章)、颁证日期、有效期。
第十六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本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一)获证单位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富硒农产品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产品商标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可以在证
书规定的农产品、包装、标签、媒体、说明书等上使用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
第五章 专用标志与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由本协会组织设计,并申请商标注册,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由本协会统一印制,由申请单位提出使用申请,本协会核准发放。标志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与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结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应在认定的种类、品种、期限等范围内使用。未经批准的产品种类、品种,不得擅自使用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与产品或者包装分离。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可直接加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或包装上。
第二十三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且每生产一批农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农产品硒含量达到《富硒农产品硒含量分类要求》(DB45/T1061—2014)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方可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有权对认定的富硒农产品的生产、专用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如下:
(一)对富硒农产品证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使用富硒农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
(三)对富硒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对获得认定的富硒农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有关的投诉、申诉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和专用标志。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
(一)获证农产品不能持续符合富硒农产品标准的;
(二)农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三)获证单位或者法人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
要求的;
(五)擅自扩大富硒农产品种类、品种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八条 获得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有权撤销其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
(一)失去本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或法人涉及富硒农产品生产经营方面的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冒用富硒农产品认定证书、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上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