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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硒产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2014-04-17 17:18作者:来源: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富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整合富硒资源、培育富硒品牌,促进富硒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区富硒产品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所有富硒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富硒产品专用标识是指黏贴、印刷、标记在食品包装上,用以表明该产品中硒含量已达到DB61/T556—2012《富硒食品与其相关产品硒含量标准》所规定的富硒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富硒产品,系天然富硒产品,人工补硒转化产品。

  第五条 凡生产、经销富硒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广西富硒产品专用标识。

  第六条凡使用广西富硒产品专用标识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负责广西富硒产品专用标识的审核、印刷、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识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广西富硒产品专用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产品种类名称、产品产地及生产规模,产品执行标准等情况);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已获准使用标识的单位和个人若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 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向广西富 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重新申请。

  第十条 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在接收申请者相关资料 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批准后,予以告之。

  第三章 专用标识使用的承诺、管理及监督

  第十一条专用标识使用者的承诺:

  (一)所标识的产品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

  (二)所标识的产品不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所标识的产品必须有正规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国家法定质 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质检报告应同时报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备案;

  (四)所标识的产品必须是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专用标识使用的管理

  (一)经审核批准后,使用者方可在其产品包装上张贴或印刷专用标识。未经批准以及没有获得批准的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识。

  (二)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对每批获准加贴专用标识产品数量、质量予以核实,并登记备查。

  (三)专用标识不得与产品或者包装分离的。

  (四)专用标识应当直接加贴在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或包装上。

  (五)标识使用的有效期为二年。届时若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继续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以不含硒产品冒充富硒产品的;

  (二)在专用标识使用的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符合DB61/T556—2012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

  (三)专用标识使用有效期满,未办理复审手续的;

  (四)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转让专用标志的;

  (六)产品未通过QS认证复查审核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富硒农产品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