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记者/唐广生通讯员/黄尚宁)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中获悉,广西出台三大部分20条措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创新土地供应政策。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支持设区市、县(市)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约定2年内全部缴清。
进一步改进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乡镇批次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的,自治区政府授权设区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土地征收亦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大力支持旅游项目用地,鼓励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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