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优先支持科学发展先进县、进步县和深度贫困县等
南宁讯(记者 周红梅)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范围和来源,规定了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方式,并从申报、分配、下达、拨付、收回、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自治区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
《办法》规定,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列入《行动计划》的乡村“一二三产融合、工业、旅游、健康、生态经济”等产业发展,农村“路、水、电、气、网、园”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乡村振兴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前期工作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调整列入《行动计划》的项目,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项目。
在资金申报和分配上,《办法》明确,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行业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重点考虑各县(市、区)推进积极性高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落实大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荣获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的县(市、区)和部分重点县(市、区);优先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以及各年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县;优先支持珠江-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建设、左右江革命老区重大工程、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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