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脱贫攻坚“头号工程”和标志性工程。为建立和完善搬迁群众后续发展保障机制,全面完成我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实现搬迁群众稳定脱贫和向新市民转变,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搬迁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扶持力度,完善后续扶持政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八包责任制”,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产业培育、就业帮扶、社区管理、社会融入等各项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搬迁群众“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与安置地群众同等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到2025年底,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搬迁群众在稳定脱贫的基础上实现“能发展、可致富”,有效融入新环境、适应新生活。
二、重点任务
(三)强化教育保障。建立台账,精准掌握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和安置地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做好转学衔接工作,让搬迁群众适龄子女在安置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并继续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现有教育资源存在一定缺口的,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满足就学需要;对安置规模大、现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及时调整教育规划布局,与安置点同步配套建设小学、初中教育项目,确保能够满足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相应建设幼儿园等学前教育项目。义务教育学校要在2020年8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加强跨区域师资统筹协调,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安置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保障安置地学校师资力量。〔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四)强化医疗保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合理配套建设安置点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原则上每个安置点应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镇安置点可以参照乡村卫生室标准建设一个或多个卫生室,也可以根据人口规模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附近医疗服务机构能够充分满足安置点搬迁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升级改造后整合使用。2020年8月底前,原则上要实现安置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引导搬迁群众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医保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五)强化社会保障。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衔接好搬迁群众农民和新市民“两种身份”、迁出地和安置地“两种利益”。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变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安置住房产权手续,积极推进搬迁群众在安置地落户。搬迁群众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搬迁群众暂时无就业和产业支撑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安置地申请6个月的低保救助。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购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安置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确保应保尽保。将安置点纳入殡葬改革管理范围,解决安置点殡葬和公墓等突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六)强化社区服务。推进安置点与城镇一体化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安置点规模、周边设施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发展情况,集约建设安置点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和生活设施,打造安置点“社区10分钟服务圈”,探索安置点低成本管理模式。特别是人口规模在8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2020年8月底前要完成建设便民利民“九个中心”服务工程:一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提供“一站式”服务;一个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运用图书室、广播电视全媒体信息室、乡愁馆、微信群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个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动态管理培训需求和就业信息,为社保参保人员服务;一个文体活动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文体休闲娱乐需求;一个老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高龄老人等提供关爱服务;一个儿童之家,为儿童提供集中活动场所和关爱服务;一个平价购物中心(农贸市场),为搬迁群众提供价廉物美的生活用品和副食品;一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调解、警务服务,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一个物业服务中心,为搬迁群众的生活提供管理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体育局,自治区妇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七)强化产业扶持。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政策措施,坚持搬迁安置与后续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实施。以县为单位制定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发展重点和实施路径,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对搬迁到中心村的贫困户,要引导其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积极融入县级“5+2”、村级“3+1”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林加工业、乡村旅游业。创新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搬迁群众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引导搬迁群众积极参与产业发展。对搬迁到城镇的贫困户,要依托当地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双创”园区,培育和发展特色手工业、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农村电商等现代新型业态。强化安置点后续产业科技支撑,推进科技助力精准脱贫。鼓励引导搬迁群众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增加经济收入。加强消费扶贫工作,加大电商扶贫力度,鼓励安置点或搬迁群众创办网店,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打通安置点特色产品供应链条,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搬迁安置点资源禀赋和周边产业特点,积极稳妥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加强迁出地耕地林地管理利用,加快拆旧复垦后的土地确权颁证,盘活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宅基地“三块地”资源,鼓励和引导搬迁户在自愿前提下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搬迁户承包地,一时难以流转的可由县级平台公司按保底价收储或统一打包开发经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扶贫办、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能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供销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八)强化就业帮扶。全面摸清每个搬迁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立搬迁劳动力就业精准台账。将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点、搬迁人口规模800人以上的安置点作为解决搬迁群众就业问题的重点区域,予以重点帮扶。向万人以上大型安置点派出专门就业帮扶工作队,开展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搬迁劳动力全员培训,以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重点,结合搬迁群众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拓展搬迁群众就业渠道,依托现有职业教育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源,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创办就业扶贫车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提升妇女和残疾人就业水平。加大劳务输出力度,根据搬迁群众意愿和能力,强化针对性信息服务,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家庭1人以上实现就业。通过组建建筑施工、家政服务、保洁、物业管理公司等,吸纳和带动搬迁群众就业,培育和壮大社区经济。加强托底安置就业,统筹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护河护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帮扶搬迁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自主创业脱贫,支持和鼓励外出务工搬迁群众返乡创业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自治区残联、妇联,广西税务局、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九)强化文化服务。积极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丰富搬迁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交往互动,增强搬迁群众的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开展爱国主义和感恩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搬迁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搬迁群众的强大内生动力,通过辛勤劳动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组织动员县乡干部与搬迁群众结对子,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开展心理疏导、邻里互助、健康养老等社区服务工作,切实解决搬迁群众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开展社区文明建设、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培育市民意识,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搬迁群众破除大操大办、薄养厚葬、酗酒赌博等各类陈规陋习,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树立健康科学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公共文化资源重点向安置点倾斜,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尊重少数民族搬迁群众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司法厅、民宗委、教育厅、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强化拆旧复垦。贯彻落实“一户一宅”要求,稳妥有序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迁出地旧房拆除工作,针对旧房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异化拆除措施,分类施策、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对属于自建独立房的,要在其实际入住新房后2年内拆除旧房,且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不得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对属于与亲属(邻居)共居(共建)连体房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以及自治区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经县级政府批准,腾退为村集体财产进行保护利用,可以不拆除。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拆除方案,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科学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旧房拆除的当月兑现奖励政策。因地制宜实施旧宅基地整治,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宅基地具备复垦条件的,加强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积极筹措资金;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及时复草复绿,修复生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易地安置中心,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组织建设。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有条件的安置地,要建立健全党组织(管委会),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统领安置地后续发展工作。要同步建立健全政权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选配好各类组织带头人,配强干部队伍,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群团组织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纽带、经济组织为支撑的安置地基层组织体系,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管理单元,建立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安置地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抵制歪风邪气,坚决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广西区委,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平安建设。加快推进乡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建设,及时将安置点纳入规划管理。加强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将其建成多部门参与、运转规范、实战高效的综合工作平台,高效优质服务搬迁群众;积极构建“一网统筹、事事入格”的“全科网络”服务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对安置点进行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推动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强化安置点的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三官一律”工作队服务资源,为搬迁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合理设置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调解室,强化群防群治,建设平安社区。注重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搬迁群众的思想动态和苗头性问题,有效处理关乎搬迁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坚决防范信访突出问题和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安置点社会和谐稳定。〔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自治区信访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级扶贫搬迁专责小组负责后续扶持和社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切实担负起牵头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配合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十四)列出任务清单,逐项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后续扶持工作的需要,列出任务清单,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实施项目和完成时限要求,印发本单位本系统执行。要统筹安置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求,集约建设公共服务综合体,发挥整体功能效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易地安置中心要牵头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分析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落实。
(十五)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要素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细化任务分解,层层压实责任,持之以恒抓好抓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树牢“一盘棋”的大局观,加大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整合政策、资金、人员等各项资源要素,综合施策,扎实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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