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提出城镇低效用地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合理确定项目改造主体,规范项目供地方式,完善项目改造实施模式,并实施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等。
《指导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需征收为国有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城镇再开发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应组织编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招标公开确定改造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
各地要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探索对项目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倒逼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或退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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