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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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为适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行业规律和技术特点,该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序发展。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全区实际,设立适用全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统筹地区医保局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报送自治区医保局。

  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医保局制定项目最高价格。《通知》特别指出,对于特需“互联网+”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并做好公示。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方面,《通知》要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的技术规范明确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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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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