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要求我区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综合采取管控、建设、激励等措施,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确保全区粮食生产安全。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控制在核心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粮食生产活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对市场需求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加以限制,防止无序发展。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确保我区口粮基本自给。引导种粮农民因地制宜恢复双季稻种植,大力推广“早稻+晚稻(再生稻)+马铃薯(红薯)”等种植模式,稳定玉米生产,增加马铃薯、小杂粮等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推广粮食作物间套种,有力有序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工作,扩大新增面积。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全区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品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有关规定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生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符合“桂惠贷”政策要求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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