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政发〔2007〕10号
灵山县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优惠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灵山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鼓励投资者到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投资工业创办实业,促进灵山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推进西部大开发有关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暂行办法。
一、十里工业园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农副产品加工、电子、纺织、制衣、制药、工艺品加工等产业。达到下列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可以到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落户投资建设。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钦州市、灵山县工业发展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并通过环保评审。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预期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税收50万元以上。
(三)入园项目应按约定时间和进度及时开工建设: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要在8个月内建成投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要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要在16个月内建成投产;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时间实行一事一议。
在工业园阶段性开发土地无法全部满足当时要求入园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要求时,则按投资项目规模大小、预期税收多少顺序优先安排。
是否符合入园条件,须经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通过,由“推进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二、用地优惠政策
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仅向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暂未达到该园入园条件的投资项目建议到龙武工业园或陆屋工业园投资,进入十里工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享受相应的优惠。具体如下:
(一)凡是十里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为56000元/亩(全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用途为工业,出让年限50年,由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投资者报名参加竞买,价高者得。对项目投资者竞得的土地,由县政府负责做好“三通一平”。
(二)支持和帮助各投资商和大中型工业企业投资者进行开发经营和引资招商。投资商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从事成片土地开发进行行业集聚,形成电子工业区、纺织工业区、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区、皮具加工工业区等行业集聚小区,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投资商和大中型工业企业也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引资招商。
(三)十里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执行,由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告知企业,如企业无法认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提供足够依据复议,最终由“推进灵山工业集中区十里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确认,由县政府审批执行。
(四)土地管理有关规定
1.十里工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园内土地实施严格管理。
2.投资者在工业园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土地。5年后确需转让、出租土地的,须经工业园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进度开工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原取得土地实际价格收回土地,安排给其它投资项目使用:
(1)投资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核准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投资者需用项目用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5.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园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财政扶持政策
在十里工业园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企业,自投入生产经营起五年内(按财务决算年度),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含出口企业调库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合计达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分四个档次给予扶持:
(一)年内交纳“两税”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8%给予扶持;
(二)年内交纳“两税”101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1%给予扶持;
(三)年内交纳“两税”201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3%给予扶持;
(四)年内交纳“两税”3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7%给予扶持。
对于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拉动性较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从县财政给予一定的企业生产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及其它优惠。
依照以上档次进行计算扶持资金,按季度结算兑现扶持资金。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的批准和拨付,由获得扶持资金的工业企业向县财政申报(要有完税发票及税务部门确认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拨给。交纳“两税”不足50万元的,不给予扶持。
为确保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的兑付,县财政把这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生产。
四、有关收费项目优惠政策
凡是批准入园的工业项目,3年内县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县级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五、其它
(一)灵山县工业集中区陆屋工业园、龙武工业园工业投资项目的优惠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三)本办法由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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