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一位81岁的老人拿着申请书到平果市司法局司法所要求解决矛盾纠纷。
秉持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办事原则和要求,司法所热情接待老人并做好来信来访登记笔录。经询问,老人是果化镇那荣村石作屯村民,他认为同村的潘某田侵占使用了他的承包地,他跟潘某田多次沟通交流,潘某田均未停止使用争议地,所以他只能请求司法所帮忙调解解决。
司法所对此案件很重视,考虑到那荣村距离镇政府比较远且老人年纪大了不方便,司法所决定组织纠纷当事人在那荣村办公室进行调解。
2021年11月22日,司法所来到那荣村,在调解前先跟那荣村支书了解纠纷大致经过,顺便走访老人提到的几位证人,询问了解纠纷情况。经了解,此纠纷并不像老人反映的那样,而是1980年左右村里决议进行土地微调,将争议地调整给潘某田一家来使用,由于潘某田当时家里劳动力不够,没能去到争议地耕种,后来老人见争议地无人耕种,就在争议地上种植玉米、红薯等。直到2021年8月,潘某田想起争议地是村里分给他们家的,便去争议地上耕种,引发老人的不满,由此产生纠纷。
司法所还了解到那荣村作石屯从1980年开始土地微调后就再也没有对土地重新分配。在此事实基础上,调解员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在村集体没有对集体土地重新分配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村民的自治意思表示,即1980年的土地微调决议应当得到支持。同日,司法所组织纠纷当事人在那荣村办公室调解,在调解中,司法所仍采用先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阐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归纳争议焦点,然后司法所将调查得出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阐明。经过调解员的说明,老人家终于明白争议地是1980年村里分给潘某田的,那么多年他们家不种是因为家里劳动力不够,村里对他们家不种那块地也没有意见。
经过耐心劝说和引导,老人同意以后不再去争议地上耕种。潘某田也承认,这些年老人家在争议地上种植,也相当于帮他们管护土地,因此管护费和土地使用费两两相抵,只要老人家以后不再继续使用纠纷地就不再产生纠纷。司法所遂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做好调解笔录和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签字捺指印。调解员离开的时候,老人家还笑着对调解员说着感谢!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在没有其他村民会议讨论撤销该决议的前提下,应当尊重该决议的有效性。可以说,涉及村民利益和村集体利益的,首要尊重村集体成员的意愿,在村民意愿均无法达成一致的,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涉及村民利益的矛盾纠纷中,调解员首先考虑的应当是村民意思表示,在村民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提供法律意见供村民参考,努力促使村民或村集体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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