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 来源: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黎媚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吴某平、周某升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由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蒋韦慧主持,听证会上,覃昌毅副检察长作为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案情、案件证据,阐明了拟对吴某平、周某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围绕非法捕捞的危害以及禁捕范围、时间和相关禁止行为进行简单的介绍,对涉案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经充分的释法说理,此起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身犯罪行为进行了忏悔,恳请司法机关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案情回顾:2022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吴某平、周某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立新村石板滩电站撒网捕鱼其二人共在该河段放了四张约70米的刺网,捕获3.27公斤各种野生鱼类,被该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案案发后,周某升、吴某平共同向农业农村局缴纳行政罚款21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两人共缴纳生态补偿金1526.4元,后购买7632尾鱼苗,于10月31日放流。

  听证人员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细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讨论,经评议一致认为: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且案后当事人认罪态度较好,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

  下一步,罗城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打击与修复并重,惩罚与教育并行的生态修复机制,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发布:广西县域资讯共享发布平台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