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比如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两种情况都存在。本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法官提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艳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无效的。在此提示,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实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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