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周映 陈晓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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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放管服”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近日自治区气象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近年来,广西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区域数量不断增加。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区域性评估后,落户论证区域的重大项目可以集中受益,更好地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和气象保障服务的科技优势,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快项目落地,为广西创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因此,自治区气象局制定出台《办法》,规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范围、内容、流程、技术方法、报告编写和报告评审等环节,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办法》规定了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试验区等重大项目集中布局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落户完成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办法》结合广西实际,提供了《广西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列出了每类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园区示例、主要特点和气象敏感因子,明确了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工作原则、工作程序、现场踏勘、观测及资料收集、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等技术要求,以及论证报告编制的要求。此外,对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流程和内容、论证报告有效期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政府统一开展区域评估的内容之一,论证结论应当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论证报告未经过评审或评审不通过的,不得作为论证区域内的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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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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