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30年。生产力不断进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三农”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30年来,在农村经济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当前,农信社倾力支持地方经济和服务“三农”的同时,农信社自身的改革发展却是历经辗转。历经30年风雨后,农村信用社如何进一步发展成为重要课题。 农村信用社先后经历了:1958年———1978年间的“官办”管理时期,1978年———1996年间的改革调整阶段,1996年———2003年间的独立发展阶段,2003年6月至今的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方案》要求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信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三农”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通过改革试点,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抗风险能力增强,农村合作金融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农信社改革初见成效。 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08年初,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824家。同时,农信社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建立,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初步形成。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截至2008年初,经严格审查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共计对29个省(区、市)的2396个县(市)发行专项票据1656亿元,用于置换不良贷款1353亿元,弥补历年亏损挂账303亿元,兑付票据807亿元。对陕西、新疆发放专项借款12亿元。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截至2008年初,按四级分类口径统计,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9.3%,与改革前的2002年末相比下降约28%,资本充足率达到13%,而2002年末,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仅为-8.45%。 由于历史痼疾严重,人员素质偏低,政策扶持不到位等问题依旧制约着信用社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借鉴国际合作经营模式,农村信用社今后应看齐合作银行模式,走商业化发展之路。在服务“三农”的背景下,商业化、城市化应成为农信社追求的目标,从而彻底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奠定坚实的金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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