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3月2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牙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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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自治区旅游局、南宁市旅游局联合开展诚信经营和消费与发展宣传咨询活动。重点宣传新近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南宁市多家景区和旅行社参加了本次活动,参加活动的市民纷纷向旅质监部门咨询,有的人还反映了自己的旅游遭遇。

  据介绍,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将加大违规经营惩处力度。如条例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或合同内容不规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最高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欺骗、胁迫游客购物的,可对旅行社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对导游及领队处以最高罚款5万元。对未获经营许可经营国内和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可处以最高罚款50万元。

  为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广西旅游质监部门向市民提出消费警示:一、不可轻信非法旅游广告和街头散发的旅游宣传资料。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费参团,避免落入以增加购物、自费项目为主要服务内容的“零负团费”陷阱。如对其合法性存在疑问,可向当地旅游部门了解和咨询。二、报名参团时应持有效证件亲临旅行社办理手续,务必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境旅游的还应查看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三、在签订旅游合同前,要认真了解出游目的地的游览项目,阅读出游须知,签订加盖旅行社(总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规范合同文本并索取正规发票。转并团时必须征得游客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四、详细查阅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计划书,明确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特别明确住宿标准、用餐标准、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等,提倡明明白白消费。五、依法维权,理性消费。旅游行程中如发生降低服务质量纠纷,可先与导游及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如不能解决,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待返程后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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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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