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世界遗产保护整治和申报,景区内绿化、林木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修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补助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达10处以上的省份原则上不超过3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办法同时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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