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举措
(《计委动态》2004年第9期 2004年9月24日)
县域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十六大要求,壮大县域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全国各省市区都对县域经济发展高度重视,有的召开了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出台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有的在有关会议和文件上强调发展县域经济,出台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某些单项政策措施。现将部分省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摘编如下:
一、中部省份的主要举措
(一)湖北省:200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组织实施县域经济综合改革和发展试点,对经济实力较强的20个县进行了扩权试点,将239项审批权直接下放了给20个试点县。200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提出了10条政策措施。
1、对20个扩权县(市)(以下简称县),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方面,赋予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市(州)备案。
2、对全省52个县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从2005年起,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适当增加对县财政的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
3、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级政府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县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52个县和比照县管理的区,其工商四税新增部分的省级分成及市级分成,全部留在当地。
5、实行财政周转金回收奖励办法。对各地拖欠的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一次性结清的,按30%比例收回;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6、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分年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科技型创业基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7、积极支持县域工业化。省财政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省级技改贴息专项资金等引导工业发展的省级资金,20%以上用于支持县域工业发展。在县上缴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部分中,50%直接返还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省级示范工业园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应专项用于该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闲置资产的流转和重组,对企业改制、重组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县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需要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可报省政府研究处理。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扩大对县域企业的贷款规模,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县属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变更等管理事项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对已经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县,省财政要重点扶持;省、市(州)、县三级财政要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担保机构出现的贷款损失核实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积极筹建省级再担保机构。
9、加大对贫困县乡扶贫开发力度。省每年投入到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的信贷资金,要与其它资金配套,重点扶持资源条件好、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高的龙头企业。对29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省政府每年从财政扶贫配套资金中拿出1000万元左右的资金,专项补贴重点贫困村的贫困农户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息差,力争扩大2-3亿元的小额信贷规模。
10、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奖惩办法。保持县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对政绩突出的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分别制定科学的经济发展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河南省:2004年2月,省政府召开了县域经济发展座谈会。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出台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
1、扩大部分县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巩义市等5个区位优势明显、有望培育成未来地区性中心城市的县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赋予新密布等30个县在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部分税收权限等方面省辖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每两年安排3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对一批经济发展快、经济实力强、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县的奖励,每年再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培育特色经济、壮大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同时在税收、非税收入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增加县留成。
3、保证重点建设用地。在坚持"占补平衡"原则前提下,保证县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证县域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其他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以外,其他留给县用于耕地开发。
4、扩大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要在政策范围内调整贷款审批权限,给予县级金融机构一定的信贷自主权。县金融机构吸收储蓄,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省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把担保业务的重点放在支持县市中小企业发展上,鼓励县和民间经济组织建立担保机构。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步伐。
5、保持干部队伍稳定。从用人机制和导向上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机构的干部调整,县市党委政府有任免建议权,主管部门必须听取和重视所在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6、严格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各项倾斜政策和干部使用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对列入省重点支持的县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考核调整一次。
(三)湖南省:2004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暨要素市场改革工作会议,确立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提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1、大力推进要素市场改革。重点是抓好资本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改革。
2、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消除一切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废除一切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清除一切落后的管理手段和行为。
3、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分税分享、向县倾斜的原则,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省财政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的经济强县,省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工业发展。
4、简政放权。在经济强县实行"强县扩权"改革试点,赋予其省辖市的权限。
5、加强县(市)领导班子建设。对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优先提拔重用、提高职级待遇,对没有作为的要及时调整。
(四)江西省:制定了县域经济发展"十五"重点专项规划,提出了"十五"期间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构想和主要任务。200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加大对县乡财政的支持。
二、东部省份的主要举措
(一)浙江省: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改善县域投资环境,浙江省先后三次出台了关于扩大经济强县经济管理权限的政策。1992年,对13个强县进行放权,主要是审批权。1997年,在萧山、余杭试行部分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促进了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经济强县座谈会,出台了扩大部分县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按照"能放都放"的原则,对经济强县全方位放权。第一批对绍兴等17个经济强县"扩权"的范围包括12个大类,涉及十几个政府部门,313项具体的审批权限,所涉及的内容基本涵盖了省级政府经济管理的方方面面。据悉。浙江省正在研究新一轮扩权方案,准备使扩权县的总数达到25个左右,同时再增加一批扩权事项,包括一些地级市的社会管理许可权,如出入境管理、户籍管理、车辆管理等。
(二)山东省:200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县域经济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确定30个基础条件好、经济实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县为全省经济强县。确定30个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发展潜力大的欠发达县给予帮扶。
经济强县扶持政策:
1、赋予强县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权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在规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整、设置县级行政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
2、扩大强县的分配自主权。经报批可酌情减免农业税,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
3、省里在建设用地使用指标分配上向强县倾斜。
4、将强县的县城驻地、经国家和省批准建设的重要园区纳入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网络规划,加快建设步伐。
5、鼓励强县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实际利用外资和出口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不同档次由省、市给予奖励。
6、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省、市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县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出国考察、招商引资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7、对强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调整。
欠发达县扶持政策: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指导下,欠发达县实行更加开放、灵活的政策,营造发展环境,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子。
2、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要进一步加大向欠发达县倾斜的力度,并制定相应政策,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2003年起5年内,欠发达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每年缴入省、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市财政全额返还。
3、国家和省对交通、通信、能源、环保、流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投资重点向欠发达县倾斜。适当降低欠发达县重点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比例。
4、鼓励欠发达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从2003年起5年内,对引进省外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和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省、市财政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5、省和有关市、县、大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省级担保基金,2003年达到3亿元规模,今后5年每年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县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的贷款担保。
6、实施稳定和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向欠发达县流动。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国内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到欠发达县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关系可放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从2003年起5年内,到欠发达县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工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到欠发达县工作的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其工资由欠发达县所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7、支持欠发达县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支持欠发达县每县办好1至2所职业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所需费用由省里给予一次性补助。省里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欠发达县劳动力市场建设。
8、支持欠发达县开拓国内外市场。从2003年起5年内,国家和省组织的重大展销会、展览会,优先推荐、安排欠发达县参加,所需摊位费由省、市两级财政给予支持。
9、省、市共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县中小学危房改造、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帮助欠发达县的每个乡镇发展一所重点中小学,并加大基础教育扶持力度,彻底解决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辍学问题。
10、欠发达县经批准可以进行以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试点。
11、省级领导与欠发达县建立联系制度。由省里统一组织力量联系欠发达县,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帮扶1个欠发达县,由1名副厅级干部带队,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一帮5年。
12、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从省直部门选调部分德才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的年轻干部到欠发达县挂职。从省直部门和其他地区到欠发达县交流任职的,工资及福利可仍在原所在地发放。
(三)广东省:2003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并制定鼓励性政策。
1、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确定基数和增长比例,实行超收返还的激励型财政政策。
2、大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下移重点,对全省68个县全面放权。
(四)福建省:2003年1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简政放权,赋予各县相当于设区的市的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
(五)黑龙江省:200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扩大县经济管理权限、财政支持、科技和人才支持、金融支持和扶强帮弱等五大方面,提出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2004年3月,省政府扩大十个经济强县218项经济管理权限,为其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吉林省:2003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县域经济发展经验,部署深入实施"县域突破"战略,推动全省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七)辽宁省:选择了两个县,正在开展试点。一个是比较偏僻的凌源市,一是风景优美的桓仁县。主要政策:一是实行省直管。二是减免涉农税收。三是增加投入,给予补偿。
三、西部省区的主要举措
(一)云南省:2004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1、建立综合评价及考核制度。从发展实力、发展潜力、发展活力三方面入手,科学制订评价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分别评选出综合指数位于前列的10个强县、发展潜力和发展活力指数位于前列的各10个先进县,分别对党政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选准配强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注意提高班子中熟悉经济工作成员的比例。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至少任满一届。对连续2年完不成县域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2、选择部分县先行试点。选择一批综合竞争实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的县,进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试点。扩大试点县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外,将省、州、市级的有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对列入试点的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调整,对连续3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取消试点资格。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各类专项扶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通过"政银合作"方式筹集30亿元政府信用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经济发展项目。对试点县实行财政收入收支平衡目标包干考核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县域经济。
4、提高金融保障水平。农业银行新增贷款的70%、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60%左右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80%左右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的90%以上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5、稳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户籍改革。积极稳妥地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的县、乡行政区划进行必要调整,减少行政区划建制数量,扩大行政区划辖区范围。积极推进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6、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各项农村经济发展政策。
(二)广西自治区:2004年4月,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全区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等重要文件,扩大县域经济管理权限。自治区党委常委每人挂点联系一个县,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与县结成一对一帮扶;地级市专门成立"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三)陕西省:2003年10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提出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应把握的突出特色、市场导向、开放带动、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五个原则。
1、集中计划、建设等部门用于小城镇建设的各项资金,每年扶持建设10个小城镇。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取消"农转非"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3、积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力分配适当向县倾斜。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县级转移支付力度,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补助到县。省市财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上缴省级部分重点用于县土地开发利用。
(四)贵州省:1999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加快建设经济强县的意见,因势利导建设一批经济强县,第一批选择了20个县列入经济强县建设。
1、简政放权。赋予经济强县地级市经济管理权限。
2、资金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贴息资金扶持经济强县发展,每个县每年补助150万元。从2003年开始,贴息资金增加到每年4000万元,每个县补助200万元。
3、财政奖励。县财政收入增长超过省确定目标的,省财政按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4、建设第一批经济强县的时限为4年。4年来,建设经济强县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这些县GMP平均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2003年底,对第一批经济强县进行了综合评价,授予前10位的县"贵州省经济10强县"称号,授予第11-20位的县"贵州省经济强县"称号,并继续把这20个县作为第二批建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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