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7月2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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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由各选举单位依法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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