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讯(记者/唐广生)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之前印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对其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自治区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按照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考核周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其他年份进行年度抽查,每年抽查1次。各市每年开展自查1次。在年度抽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根据各市自查情况选取3-5个市进行实地抽查;在期中检查年,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检查;在期末考核年,由自治区政府组织自治区考核部门对各市开展实地考核。
自治区每年对考核评定综合排名前列的市给予通报表扬,按照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政府组织约谈,并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抽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结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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