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该如何解决好住房问题?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该厅日前出台的《关于在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区拟在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资料图
新规出台
着力解决新市民住房难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区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日益显现,部分中心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对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住房还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目的即是通过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他们提供与其经济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居所。”自治区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
政策支持
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
如何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介绍,今后我区将在企业相对集中、从业人员规模大、住房供应紧张的地方,加大建设和保障力度。各地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地政府拟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企业中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通过企业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如,支持企业将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面向企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结合职工住房需求,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中的住房建筑占地相应提高到一定比例,提高部分可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对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不违反规则原则、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此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企业可利用城市中心区、靠近企业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范围
供应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
在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确定保障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供应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等群体。具体保障对象、准入门槛、租金水平和退出管理等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据介绍,各地区将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据悉,各地区要制订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区“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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