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用途的项目资金整合进入相关项目平台后,需要调整的,各县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和以下程序办理:
①需要对项目实施规模或具体实施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项目资金可在相关项目平台区内继续统筹使用,调整和使用情况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②需要将项目调整到整合平台以外地点实施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性质不变和继续用于扶贫的原则,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调整实施地点。
③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或超过 2 年未实施的,由相关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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