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黄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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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补偿是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通过对生态服务的付费、奖励或赔偿等方式,用以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或外部经济问题的一种机制,旨在激励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把我区的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走出一条产业强、百姓富、生态美的绿色转型绿色崛起之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尤为重要。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广西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生态补偿补助试点和实践,在森林、重点生态功能区、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但生态补偿机制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由于社会宣传普及不够,生态补偿还远没有得到社会的认识和认同。二是由于经济发展欠发达,现有的生态补偿基本以政府财政专项补偿为主,资金来源单一且有限,难以对生态补偿进行长期大量投入,生态补偿难以落实。同时,补偿范围极为有限,没有惠及广大农民。三是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管理不严格,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存在较大漏洞,补偿经费并没有完全用于生态恢复和补偿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和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四是生态补偿的技术支撑不到位,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使得生态补偿政策、资金的征收、发放范围不统一。这些都影响了生态补偿建设的进一步强化。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对策

  加强生态补偿知识宣传,增强民众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大力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宣传教育,让全社会都认识到生态建设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生态补偿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生态产业具有极端重要性。加强生态环境服务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树立生态服务付费的理念。只有民众真正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积极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才可能提高生态补偿的实施能力,建立有效的社会参与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相对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运行和协作平台,保障生态补偿政策体系的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配套政策的支持。要在总结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区生态补偿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让社会各成员都明确自身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当前,我区要大力推进完善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设立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规化工作,着手研究推进西江、红水河等重点流域及北部湾海洋生态区等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立法,推动国家在西江流域建立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机制,强化生态红线管理、资源有偿使用、节能量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加强生态补偿的科学研究工作和试点工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量化和价值计算指标体系,有生态补偿量的核算指标体系,明确生态补偿量时应核算的指标及核算方法。这需要对生态指标进行检测并科学认定,形成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对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补偿的衔接和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资源开发与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具体的技术指导规则和操作办法,保证补偿标准公正透明、科学合理。结合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工作,为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类型做试点,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和执行力的作用。加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考核,把生态保护建设成效、生态补偿实施效果以及民生改善成效,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按时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兑现相应生态补偿;对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应酌情扣减相应的生态补偿。面对生态补偿标准低、激励作用不够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一是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加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财税等优惠政策,扶持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发展生态环保产业。三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基于生态服务供应方和需求方的公平合理的市场平台。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将生态建设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各生态利益相关方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和民间资金,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进入生态建设领域,提高生态环境产品各方使用的绿色效率,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得到保护和提升。

  (作者为广西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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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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