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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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自己的血汗钱,4月19日,南宁市政府批准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为农民工向建设单位“要”工资,为农民工筑起了坚强的“工资后盾”。

  按照规定,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10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6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交存10万元;劳务企业交存2万元。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原因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标书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存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

  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或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所承接工程核算出的工资全部预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管的账户,强制实行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监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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