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28日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作者: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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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对通航河流断航施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意味着,自5月1日起,广西境内水运企业和船民将从断航施工方获得适当赔偿。这是2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获悉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得断航施工。

   这一规定将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是采取补偿方式解决施工断航带来的问题的选择权利,交由船闸建设单位(即水电枢纽或电站,也是船闸所有人)和水运企业协议确定,从中选择最优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断航施工赔偿协议后,可以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说,由于广西境内不同河流的货物运输量差异巨大,随着公路、铁路运输网络日趋完备,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对解决施工断航所导致的船闸所有人与水运业主之间的矛盾未必是最优选择,甚至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给施工提供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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