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07年广西立法计划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已于日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将于今年9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而另一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已经完成文本起草、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定稿等立法程序,并有望近期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将为今后广西电力行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发展和用电量的不断增加,广西近年来出现窃电行为组织化、行业化等特点,窃电导致电力设施被破坏,造成部分地区停电或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但广西有关部门在查处窃电行为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据统计,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供电部门查获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达755件,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1.88亿元,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只有11件。进入2006年,广西发生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趋于多样化,全年共发生电力设施案件256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1万元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将为广西在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其中,草案中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条例》中,除擅自接线用电等窃电行为外,“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等行为也被列入了窃电的范畴。《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以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15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窃电金额,并处窃电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能确定窃电金额的窃电行为,可对窃电行为人处以其报装容量的3个月耗电量相应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对胁迫、指使、教唆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行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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