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9日 来源: 天山网 作者: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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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精神,近日,央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提出要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让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从而实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已覆盖了绝大部分农村地区,有力的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但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导致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农村信贷供给稀缺且结构不平衡;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事实上的相对垄断,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缺失比较严重,农民贷款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城市;风险补偿机制缺乏、信用链条断裂,造成了货币需求无法转化为有效的金融需求,等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8亿左右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是我国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三农”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显著增强推动“三农”经济增长的金融功能,是深化农村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


  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必须扭转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化的趋势,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成本低廉、开展简单业务、能够维持微利的各类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降低“只贷不存”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在信息披露、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乃至资本充足等方面的监管适当放宽,减小农村金融服务成本。按人口比例,平均设置农村金融网点。对交通条件落后、经济贫困的农村地区,制定优惠政策后,公开招标,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阵地。通过增加网点,使农村的每个角落,每个农民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


  加大信贷支农投入,满足三农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紧随深化农村改革进程合理调度资金,加大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信贷投入,提高对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外贸和新兴领域的农村商业企业,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要建立专项考核机制,督促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的信贷资金回流力度,确保农村信贷投入增幅不断增长。


  加快创新步伐,满足农民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支持农村改革深化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大胆更新金融发展理念,建立鼓励业务开拓和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切实增强金融创新功能,持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既要注重传统金融产品创新,也要注重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既要注重产品技术升级革新,也要注重产品业务流程改造;既要注重服务理念创新,也要注重服务方式手段创新。通过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丰富支农信贷产品,不断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


  完善政策体系,形成长效支农机制。要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加快建立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的农村金融长效扶持政策体系,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构建科学贴息制度,加快出台符合我国“三农”发展特点的支农贷款和政策性保险贴息办法。营造公平税赋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长期稳定的优惠税赋政策。实施差别货币政策,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来源。通过政策的激励,使金融机构愿意长期留守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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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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