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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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月1日起,南宁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3000元调整为5000元。此举将惠及南宁市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月营业额不达3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8527户,占南宁市地税局管辖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的比例接近四成,该部分纳税人将不用缴纳营业税及随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随营业税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将惠及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3000元调整为5000元而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纳税人共计1.6013万户。

  因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按2008年可比数据口径统计,南宁市将减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共计约5776.6万元,此举将大大促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与发展。

  据悉,南宁市地税局对原经税务机关核定月营业额未达3000元的纳税户,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办理此次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认定调整工作,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逐户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等税费。经未达起征点认定的纳税户原开设的税款缴纳专用账户、存折仍应保留。同时,该局对税务机关目前认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提出了希望:今后其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地税局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将实施“免征不免管理”办法,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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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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