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林业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8年中央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系统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问题,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是一项具有特殊功能的公益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森林资源明显增长,在全球森林资源减少的大背景下,我国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森林覆盖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6%增加到18.21%。局部生态明显改善,通过对生态状况脆弱、生态地位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治理,这些地区出现了森林植被增加、局部生态改善的良好势头。防沙治沙明显突破,总体上实现了从“沙逼人退”向“人逼沙退”的历史性转变,全国沙化面积由上世纪末的年均扩展3430多平方公里变为目前的年均缩减约1280平方公里。物种保护明显加强,全国累计建立林业自然保护区1968处,总面积18.3亿亩,占国土面积的12.7%。供给能力明显提高,60年累计为社会提供木材60多亿立方米。
会议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依然严重不足,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仍然非常脆弱,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活立木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7。总体上看,生态问题依然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生态产品已成为当今社会最短缺的产品之一,生态差距已构成我国与发达国家最主要的差距之一。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任重而道远。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课题,林业工作肩负着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发展林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时期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推进林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加快林业发展。
会议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确权到户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的50%。实践证明,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充分调动了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极大地释放出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初步呈现出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群众增收、林业经济增长的“三增”局面。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强大动力,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志,锐意创新,把这场事关兴林富民、事关农村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改革全面推向深入。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确保实现资源增长和农民增收两大基本目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两项根本制度,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依法办事两大重要原则,抓住勘界发证和落实责任两个关键环节,处理好改革与稳定、放活与管理两个重要关系,切实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会议指出,要着力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在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不断强化兴林富民政策,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运行机制。一要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加强林业投入保障、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税费扶持。二要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开发林业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完善财政贴息政策,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三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四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林业要素配置。五要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努力开创林业改革发展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林业改革和发展。要统筹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构建林业协调发展的科学格局;严密防控重大林业灾害,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提升林业建设的质量效益。
集体林改的背景和内涵是什么?
编者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虽然历经数次变革,但是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广大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没有成为农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颁发。《意见》深刻阐明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调整完善了政策措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事关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现代林业发展和现代文明建设,事关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当前,这项改革已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人,解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于《八桂新农村》分期刊载,敬请读者关注。
记者:集体林改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革,在“分与统”、“放与收”的几经调整中,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也没有完全成为农民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集体林区出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普遍性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改革是促进林业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胡锦涛总书记于2006年初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重大”。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2月和4月分别就辽宁和江西考察农村工作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当年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具有同等的重要意义,国务院要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还作出了若干重要批示。回良玉副总理于2006年8月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经验总结和部署,之后还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2006年5月出席“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并作了《抓住机遇 着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予了高度评价。国家林业局贾治邦局长上任伊始,就多次深入到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开展调研和指导改革工作,并于2007年分别主持召开了东北华北片、西北片、南方片集体林权制度座谈会,分类指导、分区部署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央纪委、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研究室、银监会、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全面推进。截至目前,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为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正确把握改革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中央决定出台《意见》。
记者:集体林改的内涵是什么?
负责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效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解决集体林权纠纷、林地流转等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和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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